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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浏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我父亲的案件中把好事实关与公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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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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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9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恳请浏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我父亲的案件中把好事实关与公正关
司法公正1.png
尊敬的罗朝阳检察长:
  您好。
  我叫王哲波,是浏阳市澄潭江镇渠城村的一个普通村民。此刻给您写这封信,心情十分复杂。我知道您每天要处理很多案子,但今天这封信,关系到我父亲王俊洪的清白,也关系到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的命运。恳请您在百忙之中,耐心看完这封来自一个儿子的恳求信。
  我父亲王俊洪,今年60岁,一辈子老实本分。如今,他正因一起“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已通知5月15日开庭。一旦法院采纳公诉方认定的罪名,我父亲将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这不只是一纸判决,更是让他背上一口黑锅,走完人生最后的路程。作为儿子,我对受害方没有任何不敬,也尊重法律的严肃性,但我有太多疑问,实在不吐不快。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2025年10月14日中午,我父亲喝了点酒,下午一时糊涂,去了患有轻度智力障碍的邻居辛翠英家中,对她进行了言语和动作上的“调戏”,过程只有一分多钟。事后,辛翠英的丈夫黄贤友(也是轻度残障人士)从医院回家,发现妻子神色不对,追问后得知了此事,两人随即去派出所报案,说的是“调戏”。
  我父亲知道自己犯了错,心里害怕又愧疚。为了弥补,他在10月17日主动给了辛翠英家14500元“私了费”,对方收了,没再说什么。后来,黄贤友可能觉得钱少了,在12月16日镇政府司法所组织的调解会上,我父亲又当场追加了32000元,两次共赔偿46500元。调解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是“调戏”行为,并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其他方面的诉求。”黄贤友还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政法机关从轻处理。我们以为,这事到此为止了,大不了行政拘留几天。
  没想到,12月18日,我父亲突然被刑事拘留了。
  办案人员告诉我们,之前黄贤友签名的谅解书无效,必须是受害人辛翠英本人签字才算数。于是12月23日,辛翠英又重新出具了一份谅解书,明确表态:“鉴于被谅解人认错态度明确,弥补措施到位,我愿对王俊洪的过错行为予以谅解,此次事件纠纷就此终结,不再就此事追究王俊洪任何法律责任,并请求公安政法部门给予从轻从宽处理。”可即便如此,案子还是继续走了下去:1月21日批准逮捕,3月20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罗检察长,我们一家不懂高深的法律条文,但我们知道最基本的道理: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石都是证据。 请问本案有支撑起“强奸”这一事实的证据吗?
  ——没有物证、没有书证、没有第三方目击证人。全案唯一能指向强奸的,只有辛翠英的“口供”。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父亲自始至终只承认有过“调戏”行为,从未承认强奸。如果仅凭一份智障人士的口供就定罪,那法律的证据规则还有什么意义?
  我再列举几个无法回避的疑点:
  第一,办案机关提到的“监控视频证据”,竟然是传唤我父亲去派出所时的视频截图,根本不是案发现场。这用“移花接木”四个字来形容,不过分吧?
  第二,公诉书上说我父亲在10月11日至14日期间,“先后三次潜入辛翠英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请问有谁见证了“三次”?黄贤友维权意识那么强,如果之前真有三次强奸,为什么10月14日之前一次都没报过案?连村里都没人听说过?
  第三,辛翠英口供的变化,完全是其丈夫黄贤友殴打、恐吓威逼的结果。四邻八舍都知道,黄贤友殴打辛翠英是家常便饭。辛翠英“手受伤”,根本不是我父亲造成的,而是黄贤友为了让她改口供而施加暴力的结果。
  第四,为什么调解的时候说的是“调戏”,签的字也是“调戏”,可人被刑拘后,突然就变成了“强奸”?知情人告诉我们,有人提醒黄贤友:要想赔得更多,就得告强奸。这话真假我不敢断言,但时间节点太巧了——巧得让人无法止住质疑的念头。
  第五,我父亲有十年以上糖尿病史。糖尿病会损伤神经系统和血管功能,60岁的人加上十年病史,能“强行将其控制”连续两三天对辛翠英进行性侵吗?这不仅违背医学常识,更是对公众智商的侮辱。别说六十岁的人,就算是年轻力壮的人恐怕也没有这样的“神力”!
  第六,四个证人里,黄贤友是丈夫,黄华是女儿,他们天然会为辛翠英说话;另外两个证人只能证明辛翠英有轻度精神障碍,却没有一人亲眼看见过我父亲实施了强奸。为什么正常人的口供不予采信,而智障人的口供就成了唯一可信的证据?
  罗检察长,我不是要为父亲的过错开脱——他酒后调戏邻家妇女,确实是错了,我们认。但这个错误是“调戏”,不是“强奸”。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也天差地别。司法不能放走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我们始终相信,检察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您手中的这起案件,对我而言不仅是一纸起诉书,更是一个父亲的名誉、一个家庭的希望。如果不公正的判决落地,我父亲将背着黑锅走完余生,我们全家也将因此陷入无尽的痛苦与抗争之中。
  恳请您和浏阳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视频到底是不是造假?所谓“三次强奸”有没有客观证据?为什么调解书和谅解书里都没有“强奸”二字?为什么受害人两次出具谅解书,案件依然照推不误?
  最后,恳请您允许我们家属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恳请办案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重新审视证据链是否完整、事实认定是否准确。
  最后,我还要对检察长和本案主办检察官说的是:我父亲虽然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但他性格偏执,喜欢认死理,如果司法机关执意知错就错,将本案办成冤假错案,出狱后他是否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做出某种追悔莫及的极端行为,谁能预料得到?“如果”若变成“现实”,届时谁来承担责任?
  拜托了,罗检察长。
  此致
  敬礼
  一位恳求公正的儿子的心声
  (声明;网文中的内容完全属实,没有半点夸大和虚构的成分,求助人对网文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求助人:王哲波
  2026年4月29日
司法公正2.jpg
微评:疑罪从无岂能败给“口供为王”?
  读完王哲波写给罗朝阳检察长的信,脊背发凉。如果信中所述属实,这起案子已不能用简单的“疑难复杂”来形容,更像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办案中可能存在的“有罪推定”惯性。
  这起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只有一个:证据在哪里?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石都是证据。可本案中,没有物证,没有书证,没有第三方目击证人,连所谓的“监控视频”都是移花接木的截图。全案的定罪支点,竟然只靠一名智障人士的“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白纸黑字写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如果连这条底线都可以突破,那法律还剩下什么?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份口供本身就被金钱和家暴浸泡过——丈夫为了多拿赔偿,不惜对妻子施加暴力逼其改口。这样得来的“证据”,如何能成为定罪的主心骨?
  现在,法院已通知5月15日开庭。一旦法院采纳公诉方认定的罪名,王俊洪将被判数年有期徒刑。这不只是一纸判决,而是让一个60岁的老人背上一口黑锅,走完剩下的人生旅程。一个家庭将因此跟着受累,而司法机关也将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按照司法高层的规定,错案将被终身追责。
  王俊洪及其家属已经明确表示,对于不公遭遇,会一直坚持维权到底。哪天引起“青天”的重视,本案的决策者、拍板人,能保证自己不被追责吗?风水轮流转,今天坐在办案席上的人,明天未必不会站到被告席上。愿意背着这份历史责任过日子吗?
  我们诚恳地劝诫司法机关:千万不要为了片面追求政绩而知错犯错。办冤假错案,摧毁的不仅仅是“冤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尊严感和幸福感,更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而这份信仰,一旦崩塌,重建起来太难了。
  司法不能放走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如果所有证据的指向都模糊不清,我们宁愿看到一个“坏人”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也绝不愿看到司法机关拿着有瑕疵的证据,把一个可能错判的案子硬生生送进审判席。
  严把公正关,不是把卷宗照单全收,而是要有勇气对“带病”的证据说“不”,对缺乏唯一性的指控说“不”。否则,我们就不是守护一份正义,而是制造一桩可能随时引爆的冤案。
  本博主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予以跟踪报道。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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