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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新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乐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2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乐清市新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梁某某
执法部门:
乐清市消防救援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4-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年02月11日,乐清市消防救援局发现当事人乐清市新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乐清市新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将乐清市新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各网点(账号:3300*********009173-6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乐清市新华丰大酒店
乐清市新华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3月24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经营范围包括KTV包厢;提供餐饮服务(中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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