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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这条街的“主任”们被查了!多位律师同时发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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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3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科林维权热线》曝光永嘉瓯北双塔路惊人乱象:短短百米路段,多家眼镜店公然打着“眼科”“主任”旗号扎堆揽客,噱头十足,真相却不堪一击,引发全网关注。往期链接1永嘉这条街除了"戴主任"还有"江主任"...该好好查一查了!往期链接2非法行医?擦边宣传?记者深入调查永嘉“主任”一条街,越来越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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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实地调查发现,招牌亮眼的“江鹏程眼科”,实则无任何医疗资质;隔壁“戴主任眼镜”标榜的“温附眼科”,更是与正规医院毫无关联。面对记者质疑,这些眼镜店老板齐刷刷举起了“这是注册商标”的挡箭牌。这一逻辑闭环,几乎与酱油届的“零添加”如出一辙。涉事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相关部门是否存在“监管缺位”?这些问题亟待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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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事件发酵,投诉人邹先生与被投诉人江先生间的“陈年积怨”也浮出水面。报道播出后,永嘉县瓯北爱眼城眼镜店的法人江先生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科林工作室讲述了其与投诉人邹先生之间的“商战”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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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先生提供
据江先生自述,他自2001年起便在瓯北双塔路经营“瓯北爱眼城”眼镜行,二十多年来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大约在2017年前后,原本从事理发行业的投诉人邹先生转行,并在他的隔壁开了一家眼镜店。从最初“搭便车”式模仿店名,到后来意图恶意抢注与他本人姓名高度相似的相关商标、甚至冒充其身份误导消费者。江先生认为,同行的这些行为早已突破公平竞争的底线,充满了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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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眼镜店使用“眼科”概念打擦边球,到投诉业内同行恶意抢注相似商标搅乱市场,不禁让人厉声质问:商家使用商标的底线究竟在哪里?法律边界又在何处?科林工作室就此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来听听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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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合温州律师事务所潘伟伟律师认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六合温州律师事务所 潘伟伟律师:从广告法的角度上来讲,眼镜店只是一个销售眼镜的场所,它并不具备医疗资质,眼科明显属于医疗范畴。那么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如果它只是一个单纯的销售眼镜的资质,那么这种使用方式明显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如果没有与医院,附属医院相应的直接关联,或者经过授权,就存在一种虚假宣传。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呼吁各商家诚信经营,方为正道,走的会更长远。

国家一级律师、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旸律师认为,即便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不能随意使用,否则就很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议多部门协同执法。
国家一级律师、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何旸律师:多人会误以为注册了商标就可以随便用,但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商标使用不能脱离诚实信用,不能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使江某程眼科、温附眼科、戴主任附属眼视光眼科被注册为商标,也不能够改变它在招牌宣传语里会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本人就是医院的医师,甚至是主任医师这样的误解,这类宣传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和混淆行为。这类行为的监管难度在于一些商家宣称只做验光配镜服务,或者说我只是卖眼镜,不是行医,让卫健部门无法直接按照非法行医来查处,而商家拿商标注册证当挡箭牌,增加市监部门的调查和定性的难度。但是这并不代表监管的空白,关键是要穿透形式,多部门协同穿透执法。

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主任盛杰律师表示对任何存在经营者各种辩解产生的误导性行为,都应当予以严惩。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主任 盛杰律师:宣传过程之中,我们应该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去判断可能会产生的某种共识。即便在相关部门出面调查过程之中,存在经营者各种辩解产生的误导性,都应当予以严惩。法律所规定的是不能够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如果说产生了误导,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惩处,应当出面予以管理,严惩不贷。

随着科林工作室对该起乱象的持续曝光,目前该事件已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永嘉县卫健部门明确回应,不仅要彻查双塔路涉事眼镜店,更将排查全县所有眼镜店,同时,永嘉市监部门也已针对双塔路眼镜店宣传乱象正式立案侦查,勒令涉事店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全面整改。科林工作室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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