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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钦北区法院主动向纪监移送法官违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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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9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钦北区法院主动向纪监移送法官违纪线索
钦北区纪委监委雷霆警告,这记“重拳”能否唤醒装睡的人?能否让错误判决得到纠正?
纪律3.png
  近些天,广西钦州法律圈的朋友都在关注一件事:广西钦州钦北区法院法官黄箫被纪委监委追责了!
  起初,这或许只是汪爱国、汪爱民等当事人口中的一桩“冤案”;但随着纪委监委的一纸处分决定落地,这起涉及到百亿资产波澜的案件,终于撕开了一道口子。
  这是一场迟到的正义,更是一场艰难的“内战”。
  钦北区纪委监委的明确告知原告:钦北区法院法官黄箫在审理(2025)桂0703民初2340号案件过程中,因采信被告方虚假证据、枉法裁判,已被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并受到了警告处分。
  我们要为钦北区法院院长宾子照和钦北区纪委监委点一个“有限的赞”。
  “有限”是因为处分确实太轻。 按照法律规定和大众认知,采信虚假证据导致错案,甚至涉及百亿资产的分配,一个“警告处分”似乎有高举轻放之嫌。但“赞”在于,这释放了一个极其强烈的信号:在钦北区,司法不再是某些人的“自留地”。
  这里有三点观察,想对钦北区法院和纪委监委“激将”一下:
  第一,宾子照治下的法院,这次“狠起来连自己人都查”,开了个好头。
  长久以来,当事人最怕什么?最怕法院“护犊子”,最怕错案纠错“踢皮球”。在此前的网络举报中,汪爱国、汪爱民等人曾直指庭审现场存在程序疑云,甚至当庭曝光行贿线索。如果放在以往,这些举报往往石沉大海。
  但这一次,钦北区法院没有遮丑。在强大的网络舆论监督下,院长宾子照展现了应有的担当。法院主动将黄箫移送纪委监委,这种“自曝家丑”的勇气,打破了“公检法是一家,家丑不可外扬”的潜规则。这一举动说明,钦北区法院党组是有决心割掉身上的“毒瘤”的,哪怕这颗毒瘤曾经是自己人。
  第二,纪委监委的态度已亮明,但“警告”之后,应有下文。
  纪委监委对黄箫的追责,是对“采信虚假证据”这一事实的官方定性。这给了汪爱国、汪爱民等人一个明确的交代:你们的冤屈,我们看到了;法官的违规,我们认了。
  然而,公众的胃口已经被吊起来了。既然认定了法官采信了被告方的虚假证据,那么逻辑上必然推导出两个后续:
  1、纠错:既然原审法官因采信虚假证据被处分,那么基于这些虚假证据作出的判决,是不是该纠错了?我认为(2025)桂0703民初2340号案件的纠错,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2、溯源:被告方的虚假证据是哪来的?是单纯的伪造,还是涉及更深层次的利益输送?
  第三,那些当庭爆出的“行贿线索”,绝不能随着黄箫的处分而“烂尾”。
  我们注意到,汪爱国、汪爱民在之前的举报文中,提到了远比“采信虚假证据”更劲爆的内容:庭审中曝光的向蒋基勋、李弘权输送钱款,甚至向公诉人送茅台等线索。
  既然纪委监委已经介入了黄箫案,说明监督的触角已经伸进了这个复杂的案件中。我们“激将”一下纪委监委:能不能顺着黄箫这根“藤”,摸出后面的“瓜”?
  法官为什么要采信假证据?如果没有外力干扰,一个正常的法官很难在百亿资产的案子中犯这种低级错误。在这起涉及百亿资产、充满正邪较量的案子里,黄箫的“警告处分”只是一个逗号,绝不应该是句号。
  汪爱国、汪爱民等人的网络呐喊,换来了法院的“刀刃向内”和纪委的“雷霆警告”。这是群众监督与官方反腐同频共振的胜利。
  我们希望钦北区法院和纪委监委能听到这篇网文里的“激将”之意:既然已经开了头,就别停下;既然已经查到了法官,就别放过可能存在的“保护伞”。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既然黄箫已被追责,那么(2025)桂0703民初2340号案件的纠错,以及那些当庭曝光的行贿线索核查,也该加速了。
  钦北区的老百姓,都在等这个“下文”。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2026年4月19日
纪律4.jpg
附前文——
广西钦州庭审直击:一纸回避申请牵出程序疑云,当庭曝光的行贿线索缘何石沉大海?
——被害人吴孟敏、汪爱民关于案件程序公正及追诉犯罪的实名举报
  我们是吴孟敏、汪爱民,作为饶金斌等人案件的被害人,全程亲历了本案的庭审过程。本以为法庭是查明真相、惩恶扬善的神圣之地,然而庭审中发生的两幕场景,却让我们对本案的程序公正产生了巨大的疑问,更让我们对当庭暴露的职务犯罪线索被司法机关“视而不见”感到震惊与不安。
  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我们有责任将庭审中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异常情况公之于众,并就此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严正的调查请求。
  一、 程序正义基石受撼:公诉人与被告人的“特殊关系”疑云
  庭审之初,气氛便因被告人饶金斌的一纸当庭申请而骤然紧张。
  饶金斌在法庭上明确陈述,同案被告人刘基磊曾亲口告知:本案公诉人胡某玲向刘基磊本人提出了建立所谓“情夫”关系的不当要求。
  基于这一足以动摇司法公正基石的重大情况,饶金斌当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公诉人胡某玲回避。其理由朴素而直接——若公诉人与同案被告人之间存在如此特殊的“利害关系”,其不仅难以公正地指控刘基磊的罪行,更会让同为该案被告人的饶金斌乃至我们这些被害人,陷入对审判结果公允性的深度怀疑之中。
  我们在旁听席上亲耳听到,法庭在短暂的休庭商议后,当庭驳回了这一回避请求。虽然庭审在程序上得以继续,但“公诉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特殊关系”这一疑云,却如鲠在喉,成为我们质疑本案程序正义的开端。我们恳请有关部门调查:饶金斌的当庭陈述是否属实?若属实,公诉人为何不回避?若不属实,为何不当庭质证澄清?
  二、 实体正义的底线被触:当庭曝光的行贿线索为何陷入沉寂
  如果说回避申请关乎程序的公平,那么庭审中暴露的行贿细节,则直接触碰了反腐的实体正义。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亲耳听到多名被告人在国徽之下,供述或指认了多起行贿行为,其细节具体,指向清晰,令人触目惊心:
  (1)狄仲钦在庭上供述其向李弘权输送钱款;
  (2)刘基磊在庭上供述其向公诉人胡某玲赠送飞天茅台等贵重礼品;
  (3)刘基磊、饶金斌共同供述其向蒋基勋输送钱款。
  这些并非庭外的模糊举报,而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公开供述,有些甚至是行贿人的当庭自认。依据法律规定,这属于明确的犯罪线索,依法应当进行调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程在场的检察机关对于庭审中暴露的职务犯罪线索,负有法定的监督与追诉职责。
  然而,令我们难以置信的是,从庭审至今,我们未看到检察机关对上述当庭曝光的线索予以固定、启动核查或追责程序。这些在庄严国徽下被揭开的盖子,似乎被一只无形的手悄然按下了静音键。我们不禁要问:当庭供述向检察官送礼,谁来监督监督者?当庭指认向公职人员行贿,为何至今没有下文?
  三、 我们的诉求与期待
  作为本案的被害人,我们追求的不只是个案的输赢,更是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法庭之上无小事,一纸被驳回的回避申请,或许只是程序中的一个决定;多条被搁置的行贿线索,或许只是追诉进程中的一个顿点。但当这些细节串联在一起,指向的正是我们内心深处对司法公正的深切忧虑。
  我们有庭审亲闻的亲历,每一句陈述都有据可查,可与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相互印证。
  为此,我们吴孟敏、汪爱民,以案件被害人的身份,郑重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
  1、请求调查公诉人胡某玲是否与被告人刘基磊存在不当关系,当时的回避申请是否应予支持,该公诉人是否适合继续参与或主导本案相关司法程序?
  2、请求对庭审中暴露的狄仲钦向李弘权、刘基磊向胡某玲、刘基磊及饶金斌向蒋基勋行贿的多条线索,立即启动核查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我们这些庭审亲历者。
  我们坚信,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直面庭审中暴露的所有疑点,给出一个负责任、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调查结果,才能真正消弭公众疑虑,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实名举报人:
  吴孟敏
  汪爱国
  汪爱民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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