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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广东佛冈法院的报复性“歪判”有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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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且看广东佛冈法院的报复性“歪判”有多损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法院在输了理的情况下,利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和当事人“硬扛”,将司法公正“扛”到了法院大门之外,请问谁来对法院和法官追责?群众还能去哪儿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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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陈建民,佛冈王潮温泉酒店的实际经营者。
  前面我讲了佛冈县法院如何在执行环节违法查封、清退我作为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将法定的执行异议程序故意错位成信访事项,如何用一份“信访告知书”来替代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裁定书。我本以为,这些程序上的违法操作已经是这家法院所能做到的“极限”了。但我错了——在执行程序上“扛”不过我之后,佛冈县法院把战场转移到了劳动纠纷的审判席上,这一招不啻于在我伤口上撒盐,让我雪上加霜、祸不单行。
  如果说执行环节的违法还可以用“程序瑕疵”来粉饰,那么接下来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判决,则彻底撕下了这家法院“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层遮羞布——他们把员工起诉我的案子,变成了对我的报复性“歪判”。
  一、劳动纠纷审判:从“居中裁判”到“单方代理人”
  酒店被违法停电、强制清退后,我彻底失去了收入来源。多名员工将我起诉至佛冈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佛冈县人民法院。这些劳动纠纷案件,本应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然而,佛冈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完全放弃了居中裁判的立场,变成了原告员工的“代理人”。
  (一)程序上的“分而治之”:故意增加我的诉讼负担
  佛冈县人民法院将每位员工的案件分开单独审理。这意味着,我不得不长期往返于佛山与佛冈两地,反复出庭、反复应诉。每一次开庭,都要产生交通费、食宿费;每一次往返,都要耗费本就所剩无几的精力。
  法院不知道这样做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吗?当然知道。但正是这种“分开审理”的操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消耗我的财力、拖垮我的精力,让我在疲于奔命的状态下无力充分应诉,无力组织完整的证据链。
  当我因为长期奔波、无法安心寻找新工作、连基本日常开支都难以维持的时候,法院的判决如期而至——全部支持原告员工的诉求,一分不少,一毫不减。
  (二)事实认定上的“选择性失明”:证据只采信一边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法院对我的证据采取了“选择性失明”的态度。
  1、长期不打卡、无故旷工的员工,照样判我支付全额欠薪
  有员工长期不打卡、无故不到岗、频繁早退。酒店有明确的考勤记录为证,足以证明其未正常提供劳动。但法院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径直判决我败诉,要求支付所谓的“欠薪”。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劳动法保护的是提供了实际劳动的劳动者,而不是“挂名领薪”的人。法院连最基本的“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都不审查,就直接判决支付工资——这不是司法,这是走过场。
  2、早已离职多年的“影子员工”,凭一份承诺书就打赢了官司
  有多名早已离职、多年未在岗、无任何考勤打卡记录的人员,仅凭原相关人员出具的一份《在职员工工资承诺书》,便谎称系酒店在职员工,主张欠薪。法院未核实任何用工事实,未审查这些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就直接采纳了这份承诺书,支持了他们的诉求。
  一份没有考勤、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用工管理记录的单方承诺书,在佛冈县法院这里,比我的完整证据链更有分量。
  3、侵占酒店财产的员工,法院连问都不问
  前台曾姓员工私自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客人房费并据为己有,被我发现问题后,非但不承担责任,反而恶意捏造欠薪事实,提交被逼辞职书后擅自离职,直接导致酒店前台工作陷入瘫痪。
  对于该员工的违纪及侵权事实,我向法院提交了充分证据。但法院对此不予考量,仍片面支持其全部诉求。侵占酒店财产的人,在佛冈县法院的判决里,成了“被欠薪的受害者”——这是什么样的“公正”?
  4、职务侵占267375.6元的财务人员,自认了都不算
  负责酒店前台及财务工作的郑姓负责人,私自收取商户租金、水电费共计267375.6元,未上交酒店公账,全部挪作个人使用。我提交了充分证据,且郑姓员工在庭审中已当庭自认,将该笔款项抵扣自身工资。
  按照基本法律逻辑:既然该员工已经自认将267375.6元抵扣工资,那么即便认定存在欠薪,也应当从欠薪金额中扣除这笔已经“自行抵扣”的款项。但法院无视其自认事实及我方完整证据,未将该笔抵扣款项从欠薪金额中扣除,单方面采信其全部诉求,最终判决我支付欠薪、补偿金及罚款共计11万余元。
  自己都承认了的事实,法院都不认——这不是证据采信的问题,这是立场问题。
  5. 掌控财务大权的人说自己“被欠薪”,法院信了
  钟姓财务负责人长期掌控酒店全部财务账户、U盾及资金管控权限。2020年疫情期间酒店停业后,该员工便未到岗上班;2022年2月,其已正式入职其他单位,不再为酒店提供任何劳动。
  在此期间,该员工虚报各类费用,我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其支付252780元,有完整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按照常理:一个掌控财务U盾、拥有资金支配权的人,如果真被欠薪,随时可以给自己转账发放。但法院对该关键证据不予采信,反而单方面采信其单方制作的欠款清单、工资明细,认定我方拖欠其工资74652元。
  而该员工主张的欠薪金额,没有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薪酬约定、没有任何指纹考勤记录、没有任何用工管理凭证,所有材料均为其个人私自制作,未经过酒店签字、盖章或书面确认,也无任何对账凭证、结算协议支撑。
  法院径直采纳了——完全违背证据认定规则。
  二、“歪判”背后的逻辑:报复与打压
  为什么佛冈县法院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会作出如此明显不公的判决?
  答案不难找。
  在此之前,我因为在执行环节被违法查封、清退案外人财产,先后发布了四篇监督网文,公开揭露佛冈县法院的违法行为。这些文章“触动”了法院的领导,但他们不是通过纠错来回应,而是选择了另一条路——在其他案件中“找补”回来。
  劳动纠纷案件,恰好成了他们报复的工具。
  员工起诉我,法院就全力支持员工——不管事实如何,不管证据是否充分,不管逻辑是否成立。 判决金额完全以员工所提的起诉金额为准,一分不砍,一毫不减。这不是依法裁判,这是“定向输出”。
  更令人深思的是时间线:在我发布监督网文之后,劳动纠纷案件的判决倾向发生了明显变化。在此之前,法院多少还会审查一下证据;在此之后,法院直接变成了原告的“代理人”,我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被无视,原告提交的所有材料都被采纳。
  这不是司法公正,这是司法报复。
  三、法律逻辑的全面崩塌
  如果说执行环节的违法还可以用“程序瑕疵”来解释,那么劳动纠纷审判中的“歪判”则暴露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佛冈县法院在涉及我的案件中,已经放弃了最基本的法律理性。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标准被彻底抛弃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审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用工管理、报酬约定、实际提供劳动等多项因素。单一银行转账记录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劳动关系,因为转账可以是代付、分红、报销、合伙分成、借款、管理费,不等于工资。
  但在佛冈县法院的判决中,只要原告说“我是员工”,只要有一份转账记录,就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至于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有考勤、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一概不问。
  (二)退休人员按在职员工判工资
  多名原告早已达到退休年龄(如1958年生,2018年已满60周岁),法院却支持其2019年至2025年连续多年按全额工资标准主张“欠薪”。长达7年不上班、不打卡、不提供劳动,法院仍然判决支付工资——这已经完全违背了最基本的用工常识。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与在职员工工资完全不同。法院连这个基本法律概念都不加区分,直接按“在职员工”的标准判决,这是法律适用错误。
  (三)掌控财务的人说自己“被欠薪”,逻辑上就不可能成立
  一个长期掌控酒店全部财务账户、U盾及资金管控权限的人,如果真被欠薪,随时可以给自己转账发放。这是最基本的逻辑。
  但佛冈县法院无视这一逻辑,无视我提交的252780元银行转账记录,反而采信原告单方制作的欠款清单。在佛冈县法院的判决里,逻辑可以不要,证据可以不看,只要原告是“员工”,就赢了。
  四、这不是个案,这是系统性的司法失守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你一家之言,法院有法院的裁判理由。
  我承认,任何案件都有两面。但当证据采信完全一边倒、事实认定明显违背常理、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的时候,这就不是“裁判观点不同”的问题了。
  本案中:
  证据规则被抛弃:原告单方制作的清单可以作证据,我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不被采信;
  事实认定违背常识:掌控财务的人说自己被欠薪、退休人员按在职员工判工资;
  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加区分,混同用工的认定牵强附会;
  程序正义荡然无存:员工侵占酒店财产、职务侵占自认的事实都不予考量。
  这些问题的叠加,已经不是“个别法官业务水平不高”能够解释的了。这是系统性的立场偏袒,是报复性裁判的具体表现。
  五、谁来追责?向哪个部门讨公道?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法院和法官违法裁判,谁来追责?群众该向哪个部门讨公道?
  第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上诉。 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的不公判决,我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请求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和证据采信违法问题。同时,对于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我将依法申请再审。
  第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和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已经向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和审判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佛冈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
  第三,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法官的违法裁判行为。 对于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偏袒、报复行为的法官,我保留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的权利。
  第四,向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寻求监督。 司法不能关起门来搞“独立王国”。当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失灵时,外部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人大监督就成为了最后的防线。
  五、法院受不住司法公正的基本底线让人痛心
  佛冈县人民法院在(2025)粤1821民初111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将执行异议降格为信访事项,在异议未审结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清退,对约280万元的财产作价5万元处置——这一系列违法操作已经让人震惊。
  而随后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报复性“歪判”,则彻底宣告了这家法院在涉及我的案件中已经放弃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底线。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事情!
  他们用执行程序打压我,用审判程序报复我。执行搞不定的,审判来补刀。停电、清退、信访替代、报复性判决——一套组合拳下来,我已经从“案外人”变成了“债务人”,从“酒店经营者”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但我依然相信: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司法的不公终将暴露。
  我陈建民,一个普通的酒店经营者,一个被佛冈县法院反复折腾的案外人,在此恳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佛冈县法院的错误判决予以纠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注佛冈县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的系统性问题;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社会各界关注这起“报复性歪判”案件,关注一个普通公民在司法机器面前的无力与挣扎。
  法律不应该是强者欺压弱者的工具,法院不应该是报复当事人的武器。
  请还我一个公道。
  陈建民(案外人)
  联系电话:
  2026年4月18日
徇私枉法.png
微评:当法院成为“报复工具”,司法的底线在哪里?
  陈建民的遭遇,让人读完脊背发凉。
  他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而是一个案外人,却先被佛冈县法院在执行环节违法查封、清退财产,约280万元的资产作价5万元处置;随后,又在劳动纠纷中被“定向输出”——法院放弃居中裁判,变成原告员工的“代理人”,证据只看一边,逻辑全然不顾——
  一个早已离职多年、没有任何考勤记录的人,凭一份单方承诺书就能胜诉;一个掌控财务U盾、随时可以给自己转账的人,说自己“被欠薪”,法院就信了;退休人员按在职员工判工资,侵占酒店财产的人成了“被欠薪的受害者”……这些判决,已经不是“业务水平不高”能解释的了。这是立场问题,是报复性裁判。
  时间线说明了一切:在陈建民发布监督网文揭露法院违法行为之后,劳动纠纷案件的判决倾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此前还多少审查证据,此后直接变成“原告要多少判多少”。这不是司法公正,这是用审判权打击报复。
  法院是什么?是解决纠纷的地方,不是制造纠纷的地方;法官是什么?是居中裁判者,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当一家法院在审判席上挥舞报复的利刃,当一份判决不再依据事实和法律,而是依据当事人是否“得罪”了法院——那这家法院就不再是司法机关,而成了私器。
  更可怕的是,这样的行为并非孤例。执行异议被降格成信访事项,法定程序被“告知书”替代,审判中证据规则被全面抛弃……这不是个别法官的失职,而是系统性的司法失守。
  谁来追责?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监督——法律规定了多种渠道。但当一个普通公民被折腾到失去收入、疲于奔命、无力应诉的时候,这些渠道真的畅通吗?
  司法可以纠错,但如果连“错”都不愿承认,连基本的程序正义都守不住,那老百姓还能去哪里讨公道?
  法院必须守住底线: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任何把审判权当作报复工具的行为,都是对法治最彻底的背叛。这起案件,需要一个交代。
  我声明:佛冈法院个别法官堕落到如此地步,陈建民采取任何方式和手段维权,哪怕是......我都倾力支持。
  陈建民道理满满的合法维权行动是否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枉法裁判的法官能否被问责追责?本博主继续予以关注和跟踪报道。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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