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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瑞安市教育局领导第二封公开信———领导不懂法、不遵法、不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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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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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5 05: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瑞安市教育局领导第二封公开信———领导不懂法、不遵法、不讲流程,将带来多重严重后果

       我局在处理本人评优被卡一事中,从拒绝向学校领导告知具体事由,到口头推诿、要求“无权知晓”的学校出面申诉,整个流程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师法》及正当程序原则明显相悖。这种不依法、不遵法、不讲流程的做法,并非仅仅影响某一位教师的个人权益,更会引发以下几方面的严重后果:

一、行政行为极易在复议或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程序严重违法,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违法、撤销或责令重作。我局虽未正式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但“卡住年度评优”实质上影响了本人的考核等次、工资待遇及职业发展,属于事实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贵局将面临:

·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本人陈述申辩、未出具书面决定,被认定程序违法;

· 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认定主要事实不清;

· 因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被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届时,我局不仅要承担败诉后果,还可能被判决承担诉讼费用,并依法对本人进行赔偿或补救。这将直接损害瑞安市教育局依法行政的形象。

二、相关责任领导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或问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同样适用于教育系统管理人员。

        我局在处理本事件中,相关人员多次以“无权知晓”“需要了解情况”“不便透露”为由,拒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拒不作出书面决定,导致本人申诉权无法实现。这种行为已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和法定职责。若本人向瑞安市纪委监委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实名反映,经查证属实,相关责任领导可能面临:

·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 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警告、记过甚至降级、撤职处分。

三、破坏教育系统内部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助长“人治”歪风

        教育系统内部管理的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教的基础。如果领导干部可以不经法定程序、不书面通知、不说明理由,仅凭口头判断就实质性地影响一名教师的年度评优、职称晋升乃至职业声誉,那么:

· 教师将缺乏稳定的职业预期,人人自危,不敢对不合理管理提出异议;

· 学校管理层无所适从,无法依法依规保护教师权益;

· 整个教育系统将倒退到“领导说了算”的人治状态,与当前国家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背道而驰。

四、损害瑞安教育的公信力,引发教师群体寒心

         本人从教17年,周围许多教师都在关注此事。教育局若始终以不透明、不合规的方式处理教师权益问题,将向全体教师传递一个错误信号:程序不重要,规定不重要,领导个人判断最重要。这将严重挫伤教师队伍的积极性与归属感,导致优秀人才不愿从教、在职教师不敢维权、管理者更加随意用权。长此以往,瑞安教育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将受到不可逆的损害。

五、浪费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

        一个本可以在教育局内部依法依规、书面说明、及时纠正的小问题,因个别领导不懂法、不遵法、不讲流程,极有可能演变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检监察信访等多重程序。这不仅耗费本人大量精力,也占用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而最终若我局败诉,仍须重新依法处理,徒增内耗。

        本人希望我局清醒认识到:程序违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不是口号,而是每一位教育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底线。本人无意与教育局对抗,只求一个公开、透明、合法的结论。恳请我局摒弃“能拖就拖、能不说就不说”的旧有思维,尽快以书面形式依法答复本人。这既是对一名从教17年教师的基本尊重,也是避免上述严重后果的唯一正确途径。
                 郑元虎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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