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ize=2em]以案示警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使用到酯溶性聚氨酯油性油墨,闪点为-4℃,属于危险化学品,每天的使用量为18公斤左右。当日被我局查获时,该公司将酯溶性聚氨酯油性油墨(18公斤/桶,38 桶;22公斤/桶,13桶;共计51桶)存放在车间过道上,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品专用仓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产生属于可燃爆粉尘的木粉尘,已制订了粉尘清扫制度,但由于管理疏忽,没有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未及时清扫木粉尘,导致被我局查获时木粉尘作业现场堆积大量木粉尘。且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使用到危险化学品甲聚氨酯固化剂和聚酯树脂清漆(闪点都是30℃),已设有危险化学品中转库,但为了生产方便,将部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普通仓库。2025年10月21日被我局查获时,该单位将每桶/20公斤的31桶甲聚氨酯固化剂和每桶/18公斤的36桶聚酯树脂清漆储存在普通仓库内。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一批稀释剂、工业防腐涂料和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鹿城区瓯湖线与京福线交叉口附近仓库的违法行为。该仓库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我局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查获9kg/桶的稀释剂(天那水、香蕉水)121 桶,13kg/桶的工业防腐涂料1060桶,16kg/桶的工业防腐涂料450桶,2.5kg/桶的固化剂162桶等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和安全管理人员陈某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及未参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情简介2026年2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永嘉县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取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定药量为7吨。根据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号仓库最大核定药量为5吨,但该公司在2号仓库存放总计药量7.83吨烟花爆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