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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庭审直击:一纸回避申请牵出程序疑云,当庭曝光的行贿线索缘何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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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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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庭审直击:一纸回避申请牵出程序疑云,当庭曝光的行贿线索缘何石沉大海?
——被害人吴孟敏、汪爱民关于案件程序公正及追诉犯罪的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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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被网络举报落马的原广西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局长蒋基勋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蒋基勋等腐败公职人员的滥权乱作为和不作为,千方百计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是本案的源头。
  我们是吴孟敏、汪爱民,作为饶金斌等人案件的被害人,全程亲历了本案的庭审过程。本以为法庭是查明真相、惩恶扬善的神圣之地,然而庭审中发生的两幕场景,却让我们对本案的程序公正产生了巨大的疑问,更让我们对当庭暴露的职务犯罪线索被司法机关“视而不见”感到震惊与不安。
  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我们有责任将庭审中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异常情况公之于众,并就此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严正的调查请求。
  一、 程序正义基石受撼:公诉人与被告人的“特殊关系”疑云
  庭审之初,气氛便因被告人饶金斌的一纸当庭申请而骤然紧张。
  饶金斌在法庭上明确陈述,同案被告人刘基磊曾亲口告知:本案公诉人胡某玲向刘基磊本人提出了建立所谓“情夫”关系的不当要求。
  基于这一足以动摇司法公正基石的重大情况,饶金斌当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公诉人胡某玲回避。其理由朴素而直接——若公诉人与同案被告人之间存在如此特殊的“利害关系”,其不仅难以公正地指控刘基磊的罪行,更会让同为该案被告人的饶金斌乃至我们这些被害人,陷入对审判结果公允性的深度怀疑之中。
  我们在旁听席上亲耳听到,法庭在短暂的休庭商议后,当庭驳回了这一回避请求。虽然庭审在程序上得以继续,但“公诉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特殊关系”这一疑云,却如鲠在喉,成为我们质疑本案程序正义的开端。我们恳请有关部门调查:饶金斌的当庭陈述是否属实?若属实,公诉人为何不回避?若不属实,为何不当庭质证澄清?
  二、 实体正义的底线被触:当庭曝光的行贿线索为何陷入沉寂
  如果说回避申请关乎程序的公平,那么庭审中暴露的行贿细节,则直接触碰了反腐的实体正义。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亲耳听到多名被告人在国徽之下,供述或指认了多起行贿行为,其细节具体,指向清晰,令人触目惊心:
  (1)狄仲钦在庭上供述其向李弘权输送钱款;
  (2)刘基磊在庭上供述其向公诉人胡某玲赠送飞天茅台等贵重礼品;
  (3)刘基磊、饶金斌共同供述其向蒋基勋输送钱款。
  这些并非庭外的模糊举报,而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公开供述,有些甚至是行贿人的当庭自认。依据法律规定,这属于明确的犯罪线索,依法应当进行调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程在场的检察机关对于庭审中暴露的职务犯罪线索,负有法定的监督与追诉职责。
  然而,令我们难以置信的是,从庭审至今,我们未看到检察机关对上述当庭曝光的线索予以固定、启动核查或追责程序。这些在庄严国徽下被揭开的盖子,似乎被一只无形的手悄然按下了静音键。我们不禁要问:当庭供述向检察官送礼,谁来监督监督者?当庭指认向公职人员行贿,为何至今没有下文?
  三、 我们的诉求与期待
  作为本案的被害人,我们追求的不只是个案的输赢,更是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法庭之上无小事,一纸被驳回的回避申请,或许只是程序中的一个决定;多条被搁置的行贿线索,或许只是追诉进程中的一个顿点。但当这些细节串联在一起,指向的正是我们内心深处对司法公正的深切忧虑。
  我们有庭审亲闻的亲历,每一句陈述都有据可查,可与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相互印证。
  为此,我们吴孟敏、汪爱民,以案件被害人的身份,郑重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
  1、请求调查公诉人胡某玲是否与被告人刘基磊存在不当关系,当时的回避申请是否应予支持,该公诉人是否适合继续参与或主导本案相关司法程序?
  2、请求对庭审中暴露的狄仲钦向李弘权、刘基磊向胡某玲、刘基磊及饶金斌向蒋基勋行贿的多条线索,立即启动核查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我们这些庭审亲历者。
  我们坚信,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直面庭审中暴露的所有疑点,给出一个负责任、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调查结果,才能真正消弭公众疑虑,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实名举报人:
  吴孟敏  汪爱民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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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评:法庭曝出的“疑云”,不能在沉默中“沉没”
  一场普通的庭审,竟意外成了揭开程序疮疤与腐败线索的窗口。在钦州饶金斌等人案的庭审现场,当“公诉人与被告存在特殊关系”的回避申请被当庭提出,当“向检察官送茅台”的行贿细节被实名曝光,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戏剧性的一幕,更是司法公正面临的严峻考验。
  面对这些在国徽下曝出的疑云,涉事检察机关的反应却令人愕然。
  首先,回避申请被驳回,但“程序正义”的疑云不能随之烟消云散。 被告人当庭指称公诉人胡某玲与同案犯存在“非正常关系”,这绝非儿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法庭虽有权当庭驳回,但这仅仅是程序的“休止符”,绝非真相的“句号”。公众有理由追问:该指控是否属实?若属实,不仅是回避问题,更涉及严重的违纪违法;若不属实,是否应追究诬告责任?一驳了之,只会让“官官相护”的猜疑在坊间蔓延。
  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当庭曝光的行贿线索,竟在“静悄悄”中被搁置。狄仲钦向李弘权输送钱款、刘基磊向胡某玲赠送茅台、刘基磊与饶金斌共同向蒋基勋输送钱款——这些并非匿名举报,而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公开供述,属于明确的犯罪线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对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及监督诉讼活动合法性的法定职责。对于庭审中暴露的“自己人”可能涉嫌受贿的线索,涉事检察机关理应主动回避并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然而,全程在场却“视而不见”,这种沉默,究竟是履职的疏忽,还是难以启齿的“灯下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公正的灵魂在于透明。法庭是讲理的地方,更是查清事实的地方。既然疑云已在庭审中升起,就不能任由它在沉默中“沉没”。我们呼吁相关司法机关正视这些指控:请查一查,那位被指送礼的检察官到底有没有问题?请对质,那些当庭曝出的行贿款流向了何处?
  唯有将每一个问号都拉直,用彻查回应公众疑虑,才能真正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否则,今日庭审中沉寂的线索,终将成为明日司法公信力上无法弥补的裂痕。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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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法院作出的(2025)桂0703民初2340号判决,是主审法官黄箫罔顾事实采信虚假证据所作出的枉法判决,钦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钦北区法院重审,但重审主审梁法官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倾向性不得不让人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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