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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莫因小失大触法律
近期,我县气温持续回升,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居高不下,加之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农林业生产性用火进入高峰期,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复杂。麻步镇资规所、森林消防中队、应消站、派出所等多部门紧密联动、协同作战,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切实筑牢森林防灭火安全屏障。
为广泛宣传野外违规用火的危害和引发森林火灾的法律后果,现公布4起违规引火案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
2026年3月10日18时许,麻步镇华联村灵鹰禅寺旁,陈某(男,71岁)违规野外用火,被镇森林消防中队巡逻人员发现。陈某被现场核实处置,相关查处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案例二
2026年3月2日,麻步镇兴民村桂山附近发生一起火情。经查,该火系郑某(男,44岁)在未办理任何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焚烧垃圾所致。郑某被约谈教育,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案例三
2026年3月5日,麻步镇兴民村龙潭背附近山林发生野外火情。经查,该火系许某某(男,69岁)在农场劳作期间,擅自焚烧枯枝杂草与垃圾所致。许某某被严厉批评教育,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案例四
监控发现瓦窑坪附近山野火情
立案查处
2026年3月10日17时28分,麻步镇华联村瓦窑坪附近发生山林火情,现场冒出大量白色浓烟。经查,该火系陈某(男,77岁)、李某(男,66岁)违规野外用火所致。二人被谈话问询,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2026年1月1日起《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开始施行
切记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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