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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医院,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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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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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集团 瑞安市红十字医院)使用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瑞市监处罚〔2026〕18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集团 瑞安市红十字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郑某某

执法部门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购销上述2瓶过期药品医用氧的具体情况如下:1.名称:医用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2663,批号:20240902,生产日期:2024年09月02日,有效期到:2025年09月01日,数量1瓶,于2024年9月10日从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购进,购入价格40元/瓶;2.名称: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2668,产品批号:20240528,生产日期:20240528,有效期至:20250527,数量1瓶,从永康市章磊气体有限公司购进,购入价格为20元/瓶。当事人购入上述医用氧用于手术期间发生病人缺氧的紧急情况时使用。购入后当事人虽对上述医用氧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但未发现已过期事实,直至案发。因当事人未对使用医用氧进行单独收费,使用价格无法计算,违法货值金额按其购入价计算,计违法货值金额60元。上述医用氧过期后至案发期间未使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2瓶医用氧气;

2.罚款30000元。

二、对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验收记录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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