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
中国不是法盲的人都知道:中国公民权利立法原则是“法无禁止皆自由”。
上述这个“法”,在《法理学》《立法法》方面,是指全国人大的立法和国务院的立法、条例,而不包括温州人大的《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地方立法。
同时,公民的权利由《宪法》《立法法》予以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第(五)项,限制温州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温州市人大无权、非法立法限制温州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越俎代庖,《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五条,属于越权非法立法,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因此,在《法学》方面,上述温州地方立法的《规定》,不能限制温州公民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 三条、《立法法》第十一条。
其次,温州市政府上述禁止百姓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立法规定,一炮双响——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和宪法产生抵触,即俗称的“违宪”,依据《宪法》第五条,温州检察院依法要追究温州市人大立法部门的越权立法、渎职责任。温州上述错误立法,本质原因就是“温州人大非法、越权立法”。
一言蔽之,《二十大报告》说“全面依法治国“,温州市政府要抓落实,要“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切实保障温州900万公民合法的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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