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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林某某撞完人就跑,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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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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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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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案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林某某,驾驶证号3303************44,准驾车型:C1E,于2025年10月23日15时52分驾驶浙C8**2W号小型汽车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妇幼保健院前地段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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