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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老人赴四川旅游途中意外受伤,就医后却遇到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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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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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民朱先生的母亲10月份参加了温州市欣壹佰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特惠四川全景6日游”线路,出发日期10月25日,结束日期10月30日,时间5晚6天,和旅行社签了合同,并委托旅行社购买了“中国人保国内畅游升级版”的意外伤害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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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巧,意外来了,纠纷也来了。

      10月29日,朱先生的母亲在旅行的途中,在景区意外摔倒。朱先生表示,发生事故后当天就已告知导游进行报备。

      回温州后,朱先生带着母亲前往医院检查,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

朱先生:我家里老人出去旅游的时候,在景区摔了一跤,回到温州后检查了,脊柱这里有一节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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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支付了门诊费等相关医疗费用之后,医生告诉朱先生,伤者还需要配一副“腰椎固定器”进行辅助治疗,并且将“设备”作为辅助治疗器写在了门诊病历里面。医务人员也告知患者,可以在院内的康复辅具公司购买,但是不能开具医院抬头的发票。

       因为担心母亲的身体,朱先生没有考虑太多,就听从了医嘱建议当即花费1980元购买了这款“腰椎固定器”辅助治疗设备。没想到就是这副不能开具医院抬头发票的设备引发了保险报销纠纷。

朱先生:要戴支架,直接在医院的科室里买了支架。当时里面的工作人也有事先告知发票抬头不是医院的,因为我们也是急用就买了,现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现在以发票不是医院的抬头拒赔。当时摔伤有报备过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早跟我说哪些可以报哪些不可以报

      朱先生提出质疑,第一,辅助设备也是属于治疗范围,听从医嘱购买为什么不能报销;第二,既然不是医院抬头的发票不能报销,为什么不提早进行告知或者提醒。

      记者也联系了为中国人保处理理赔的第三方平台“安游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安游保”工作人员:合同里面都写了。器具也要看的,要审核的,他这个发票是某某公司,这个已经不符合了。对啊,二级以上的医疗保险,肯定要是医院。

  

    在投诉人朱先生提供的保险合同里,记者看到了其中一条规定:本保险产品中“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是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世纪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朱先生希望通过沟通协商去争取到辅助治疗设备的报销应该是行不通了。

      意外事故引发医疗理赔的纠纷很多,那么本案中朱先生母亲所需要的辅助治疗设备到底属不属于理赔范围,科林维权热线工作室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小芳:因为我们国家有规定,有些产品是在医院里面,也是便于患者看病的需要,确实也不能用医院的发票来开。严格来说,这个是要赔的,因为这个不是说你自己私自去买的来帮助你妈妈,而是经过正规医院医嘱要求去购买这个产品。你不打官司保险公司不会赔这个钱,如果条款是这么明确的话。你去法院告的时候还有的讲讲,你有没有特别告知,因为你这种必需要二级甲等,这是有利于自己的约定,这个有没有特别提醒我,有没有明确告诉我。

科林观点

由于投诉人投诉的是保险理赔中遇到的问题,所以刚才苏律师仅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角度进行了分析,除此之外,我个人认为旅游公司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为消费者承担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损失,因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旅游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应当要有确保游客人身安全的措施,当然,这其中属于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因此,我们希望投诉人和旅行社提供更为确凿的意外事故发生的细节,以利于责任的判断和划分。
记者: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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