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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店铺突发火情!一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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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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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温州市海经区一店铺突发火情
黑烟滚滚
洞头区消防救援人员
火速赶赴现场处置
万幸明火已被群众自行扑灭
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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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火灾调查结果却让人揪心
监督执法人员
现场勘验时发现
店铺内抽油烟机与管道连接处
有明显切割痕迹
周边钢管过火烟熏痕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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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询问
现场一名男子
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
当事人
“我是废品回收站的,老板让我来回收店里的废品。看到这个抽油烟机还挺新,就想用气割枪(接了煤气瓶和氧气瓶)切开回收。没想到刚割没多久,上方的油烟管道就冒烟了,我赶紧拿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灭火,之后消防队就到了。”
原来
该男子在未取得
任何动火作业相关证件的情况下
违规使用明火切割油烟管道
而油烟管道表面附着的油污
遇气割产生的高温火花后
被迅速引燃
这才引发了火灾
经查明,该男子在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期间,未取得动火作业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切割油烟管道,属情节严重。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决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男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
若操作不当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
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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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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