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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指定异地人民法院管辖(2025)浙0324行初112号案的报告
尊敬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人(原告) :吴寿康,男,住址: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东路51号,身份证号33032419#######330,手机号码17681973798。
被报告人( 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宁浦村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单飞杰,主任,电话:0577-57673119
第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上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JA8GH5D,法人:谢鹏林,局长
案由:申请人不服永嘉县三江街道发函永嘉县乌牛供电所强制拆除电表以及注销户号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指定本案由除永嘉县人民法院外其他法院进行管辖审理。
事实与理由:
本人因不服被报告人2020年8月31日发函永嘉县乌牛供电所对涉案房屋强拆拆除电表以及注销户号提起诉讼。本应依法向永嘉县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鉴于本案存在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审理的特殊情况,为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请求指定异地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告所在地法院系统可能受到不当干预,影响司法独立性。
1. 被告的特殊地位:被报告人永嘉县三江街道是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又是本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行政机关;第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嘉县供电公司,对本县单位财政影响也大。其都与本地司法机关(永嘉县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存在频繁的业务往来、人事交流及地方协调关系,这种密切的联系可能导致本地法院在审理以该机关为被告和第三人的案件时,面临无形的压力和顾虑,难以完全独立、中立地行使审判权。
2. 地方保护主义的潜在风险:本案的争议事项[被告在涉案地块未被依法征收、无合法补偿安置方案、未与产权人签订真实有效的《产权调换协议》、未获得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实施断电、拆表行为,严重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超越了法定职权,程序严重违法。且还存在其他很多违法的地方 ],可能关系到本地区的重大利益或政策。在地方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正的潜在风险,由本地法院审理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二、 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异地审理更能彰显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1.案件具有典型性和关注度: 本案涉及[说明案件的法律意义或社会影响,例如:对某一行业具有普遍影响的行政许可标准、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群体性利益、或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等]。由异地法院进行审理,可以有效隔绝地方因素的干扰,其作出的判决更能为社会公众所信服,有利于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生命线。指定与本案没有地域关联的法院进行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审判程序与结果的公正性,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形象。
3,报告人因严重不认可该院的(2021)浙0324行初97-100、206号;(2024)浙0324行赔初9-13号、18号的判决;以及(2025)浙0324行初31号的裁定,该院严重混淆“行政强制”和“协议拆迁”、自由裁定权放大、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等并予以控告,被控告人是该院的行政庭3个庭长以及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如果此案再于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排除打击报复。
三、 为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实现法律赋予的平等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被告是永嘉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街道、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异地管辖。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精神与情形。为确保法律能平等地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使报告人能够在一个不受潜在偏见影响的环境中获得公正的审判,指定异地管辖是必要且紧迫的。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由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难以保证司法程序的独立与公正。为排除不当干扰,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报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郑重恳请贵院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将本案指定由除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外其他法院审理。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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