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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文旅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下属三个停车场未按规定办理定价报批手续、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依法处以19万元罚款。
经查,涉事三个停车场分别为南塘风貌街北段4-5号楼地下停车场、7号楼地下及地面停车场,原为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市国资委100%控股)所属资产,2010年由市财政统筹资金筹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21年6月,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该批停车场成建制划转给温州文旅集团,但后者未向温州市发改委办理定价报批手续。
自2021年9月和2023年9月起,集团分别将上述停车场出租给两家服务公司经营,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4-5号楼地下停车场(196个车位)及7号楼地下停车场(53个车位)实行“15分钟内免费,15分钟至2小时收费10元,超时每小时加收5元,每日封顶50元”;7号楼地面停车场(14个车位)实行 “15分钟内免费,15分钟至3小时收费10元,3-12小时15元,12-24小时25元”。上述收费标准均超出《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6】35号)规定的“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以上5元/车次,200元/月”政府指导价。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温州文旅集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该公司在案件办理期间主动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但因多收价款未退赔消费者,最终作出一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9万元罚款。该罚款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公开信息显示,温州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日,是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旗下的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0亿元。集团主体由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下属的名城资产公司、华侨饭店、天都大酒店、现代旅投公司、影业公司、雁荡院线等6家二级公司整合组建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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