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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永嘉县某理发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5〕44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嘉县某理发店
执法部门: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某某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在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龙桥村双塔路的永嘉县某理发店内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涉案过期产品数量少,参照相关规定,符合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阿丽德雅博护理烫发液6袋,莫奈媞热塑烫发乳2袋,莫奈媞热塑烫发乳1袋(已开封使用),优品臻萃头皮修护原液2瓶,NNBIS染发音1盒。
2.罚款人民币105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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