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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审理查明,2025 年 6 月 17 日上午 8 时 11 分许,现年 60 岁的瑞安男子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瑞安市某地点驶往另一方向,当车辆行经某路段时,车头意外碰撞前方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杜某,随后又撞上道路北侧山体。事故造成杜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身亡,车辆也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第一时间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但因担心遭到周围群众殴打,选择步行至附近等待。民警抵达现场后,张某主动返回现场,并向民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
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静态检验均正常,无机械故障和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介于 51km/h-55km/h 之间;被害人杜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相关损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2025 年 9 月 23 日,张某与被害人杜某的继承人达成补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52000 元,该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张某也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附近等待,民警到达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体现了悔罪诚意,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罪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其自身也因一时疏忽触犯法律。但张某后续主动自首、积极赔偿的行为,既体现了法律对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可,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案同时警示广大驾驶人,驾车出行务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时刻警惕道路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应保持冷静,主动配合处理,切勿逃避责任,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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