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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3 破 68 号之一
本院根据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温州普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11月25日前,向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 1707 号亨哈大厦 6 楼;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 1 号楼 5 层,联系电话:黄建明 15868141748 ,黄伟杰137777011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4:30 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三法庭(南浦路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7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 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
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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