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司法救济途径受阻 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老职工周海萍因不服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26日共同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于2025年9月8日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然而,永嘉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作出受理决定,也未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后经申请人周海萍电话咨询,工作人员才口头告知“不受理”。
周海萍认为,永嘉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其依法获得行政救济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周海萍于2025年10月7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永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令人遗憾的是,2025年10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退回”处理,审核意见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这一决定使得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通道再次被阻断,凸显了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面临的制度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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