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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王某某被拘留12日!这事千万别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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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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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

刚有人因无证电焊被拘

这两天又有人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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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人觉得

不被抓到就没事

一旦出事

就是人命关天、财产尽毁的大祸!

从业者们

真得从心底

拉紧这根安全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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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鹿城区一厂房发生火灾

经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处置

现场明火被扑灭

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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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

火灾原因为作业人员王某某

在未取得熔化焊接

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

违规施工

飞溅的焊渣点燃周围可燃物

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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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王某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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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这类作业

火花飞溅

温度极高

如果操作不规范

防护不到位

分分钟可能引发火灾

绝不是“试试就会”的普通工种


案件回顾
2025年9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一大厦室外墙壁装饰物起火,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赵某在使用割炬进行气割作业时,动火切割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且赵某并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赵某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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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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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次真实火灾敲响警钟

动火作业中任何一环的疏忽

都可能埋下致命的火种

安全不能靠运气

责任必须扛在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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