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吕 伯 军部长:
您好! 我叫周海萍,一名拥有38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曾服役14年的转业军人,现为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今日致函,是就本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却被强制办理退休一事,向您反映在依法寻求救济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阻碍,恳请关注。现将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的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1966年8月13日(对应农历一九六六年六月廿七)。本人于1983年10月应征入伍,入伍时完全符合国家征兵政策规定的年龄条件。 关于我的出生日期,档案中存在不一致记录: · 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材料——1980年《入团志愿书》记载出生时间为1966年6月,此记录符合国家关于出生日期认定的“最早最先”原则; · 户籍及身份证信息明确登记为1966年8月13日; · 而1983年《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则填写为1965年6月(此表非本人填写,且非档案中最先形成材料)。 2025年5月,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仅依据《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认定我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6月,并据此会同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26日强制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整个过程中,未履行本人签字确认程序。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亦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据此,我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80年《入团志愿书》所载1966年6月,应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合法依据。 三、申诉过程及救济受阻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及再申诉。 自2025年5月起,我依法逐级寻求救济,但所有法定渠道均未能得到有效受理: · 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于2025年9月3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9月2日两次出具申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救济渠道;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13日、2025年9月26日两次出具“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救济渠道; · 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8月7日拒收仲裁申请材料; · 向永嘉县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递交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申请,均被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 · 递送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的信访材料,未获实质性答复和处理; · 多次向县、市、省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均未获回应。 四、思考与呼吁 作为一名为党和国家奉献多年的老党员和转业军人,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尊重与保障。当前复核申诉等救济渠道全面受阻,这不仅侵害我个人合法权益,更事关党纪国法的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恳请吕部长高度重视此事,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重新审核我的出生日期认定问题,畅通党员权利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此致 敬礼! 周海萍 敬上 手机号码:13588913355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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