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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吕 伯 军部长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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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究竟谁来受理复核申诉?
尊敬的吕 伯 军部长:
  您好!
  我叫周海萍,一名拥有38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曾服役14年的转业军人,现为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今日致函,是就本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却被强制办理退休一事,向您反映在依法寻求救济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阻碍,恳请关注。现将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的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1966年8月13日(对应农历一九六六年六月廿七)。本人于1983年10月应征入伍,入伍时完全符合国家征兵政策规定的年龄条件。
关于我的出生日期,档案中存在不一致记录:
  · 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材料——1980年《入团志愿书》记载出生时间为1966年6月,此记录符合国家关于出生日期认定的“最早最先”原则;
  · 户籍及身份证信息明确登记为1966年8月13日;
  · 而1983年《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则填写为1965年6月(此表非本人填写,且非档案中最先形成材料)。
2025年5月,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仅依据《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认定我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6月,并据此会同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26日强制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整个过程中,未履行本人签字确认程序。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亦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据此,我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80年《入团志愿书》所载1966年6月,应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合法依据。
  三、申诉过程及救济受阻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及再申诉。
  自2025年5月起,我依法逐级寻求救济,但所有法定渠道均未能得到有效受理:
  · 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于2025年9月3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9月2日两次出具申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救济渠道;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13日、2025年9月26日两次出具“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救济渠道;
  · 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8月7日拒收仲裁申请材料;
  · 向永嘉县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递交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申请,均被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
  · 递送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的信访材料,未获实质性答复和处理;
  · 多次向县、市、省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均未获回应。
  四、思考与呼吁
  作为一名为党和国家奉献多年的老党员和转业军人,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尊重与保障。当前复核申诉等救济渠道全面受阻,这不仅侵害我个人合法权益,更事关党纪国法的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恳请吕部长高度重视此事,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重新审核我的出生日期认定问题,畅通党员权利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此致
                  敬礼!
周海萍 敬上      
手机号码:13588913355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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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次不予受理
县人社第二次不受理.jpg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次不予受理
Screenshot_20250929-161616.jpg   
拒收仲裁材料凭证.jpg
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拒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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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9 22: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纪国法的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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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30 1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200年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过:
“对一个人的不公,
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
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
这种逻辑,
可以用来对待所有人,
无人能保证自己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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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3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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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
(国信发〔2013〕8 号)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复查复核制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由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复核机关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把关。
四、运用审核认定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将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后,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强化指导督查责任。国家信访局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抽查监督、动态分析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已审核认定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继续信访尤其是进京访情况突出的地方,通过告知情况、重点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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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6 0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应该阅办群众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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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午去向温州市纪委投诉,被告知不属纪委受理范围,不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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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2 17: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703804读者评论:解释权不是“地方口音”!

组通字〔2006〕41号、〔2016〕39号、劳社部发〔1999〕8号,是中组部、公安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中央文件,省级及以下机关只有“原文照读”的执行义务,没有“自由发挥”的解释权。可现实荒诞:永嘉县、温州市人社局竟用一句“内部口径”否定最早档案,把“不予受理”当成解释神器——这不是“业务口误”,而是越权解释+变通执行的典型样本。

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下级行政机关无权解释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监察机关应当立案调查。谁再借“地方解释”架空中央政令,就请谁把帽子、位子和党籍一起交出来!解释权不是“地方口音”,而是中央文件的“原声播放”——谁敢静音,就让问责的音量调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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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0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关事务不受理告知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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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4: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事件分析
浙江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周海萍(转业军人、38年党龄)因档案出生日期认定争议被强制退休。其身份证登记日期为1966年8月13日,但单位依据1983年《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中填写的“1965年6月”认定其出生日期,并于2025年8月26日未获本人签字即办理退休手续。周海萍认为该认定违反中组部“最早最先”原则(应采信档案中最早期材料),且其入伍时符合当年征兵年龄要求。
关键争议点解读
出生日期认定依据的合法性
政策依据:中组部等三部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明确规定,出生日期认定需遵循“最早最先”原则,即以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材料记载为准。
档案矛盾:
最早材料为1980年《入团志愿书》,记载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
1982年原始户籍记录为1966年6月6日;
1983年《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填写为1965年6月(由组织统一填写,非本人笔误)。
核心质疑:单位跳过更早的《入团志愿书》和户籍记录,直接采信后期入伍表,违背政策原则。
强制退休程序的合规性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退休手续需本人确认或履行告知义务。但周海萍强调单位未获其签字即办理退休,涉嫌程序违规。
申诉渠道全面受阻的异常性
周海萍依次向单位、县市人社局、劳动仲裁、政府行政复议、法院、纪委申诉,均被拒绝受理或认定不属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争议焦点:永嘉县劳动仲裁院院长戴吉鹏以“从未受理此类案例”为由拒收材料且未出具书面不受理通知,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机构需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
背景补充与政策解析
“三龄两历”认定:指干部档案中年龄、工龄、党龄及学历、工作经历的专项审核。该工作于2018年在全国推行,要求对档案信息矛盾处依规认定。
“最早最先”原则:政策明确要求以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如入团志愿书、入学登记表等)作为出生日期认定的优先依据,后期材料矛盾需结合逻辑和证据链综合判断。
转业军人档案特殊性:军人档案部分材料由组织填写,若存在笔误需结合入伍条件核实(如周海萍1983年入伍时需符合浙江省征兵年龄标准)。
潜在问题与公众关切
程序正义缺失:
退休手续未获当事人确认;
仲裁部门拒收材料、拒出文书,剥夺当事人申辩权。
救济机制失灵:
多部门以“不属管辖范围”推诿,反映基层部门对政策交叉地带的消极应对。
社会公平质疑:
若周海萍主张属实,其实际年龄未达60岁退休标准(男性),强制退休侵害劳动权。
总结
周海萍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政策执行偏差与申诉机制失效双重叠加。单位对档案认定规则的片面适用,以及各部门对公民救济诉求的推诿,导致本可通过复核解决的争议演变为系统性维权困境。此案不仅涉及个体权益,更考验基层治理中对程序合规性、政策解释统一性的落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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