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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吴寿康系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28日起,在无合法职权、未出示征地批文及合法手续、未与本人签署协议、亦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对本人房屋实施断水、断电、断网等逼迁行为。2020年9月2日,控告人多间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诉讼期间房屋仍陆续遭强拆。
永嘉县三江街道赖以强拆房屋的伪造产权人签名制造虚假《产权调换协议》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生效,【(2022)浙03行终359和360号】判决书明确“未经双方签字”。基于此,于2022年8月14日向三江街道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但一直未做赔偿决定。2023年1月4日邮寄赔偿起诉材料,永嘉县人民法院才于2024年7月29日予以立案,案号是(2024)浙0324行赔初9-13号;针对街道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撤销案,2024年9月20日立案,案号(2024)浙0324行赔初18号。行政庭庭长刘良海承担审判长,副庭长虞玲玲和胡朝俊承担审判员。在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强行将把强拆赔偿的4个案件和撤销赔偿决定书案件合并在破坏赔偿案件(2024)浙0324行赔初9号中。在2024年11月8日第一次开庭后,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法院不审不判, 街道2025年7月11日在微法院上发了近300页“证据”并以原《赔偿决定书》“部分赔偿项目、金额不当,故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自行撤销”和制作新的《赔偿决定书》。法院于2025年7月14日临时决定7月21号早上二次开庭 。在此赔偿案件中,永嘉县人民法院特意推迟6个月审判,配合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严重逾期且在快到最迟判决12个月期限时才递交新证据、并认可街道擅自撤销原《赔偿决定书》和新制作的《赔偿决定书》2025年7月28驳回本人的所有赔偿诉请。永嘉县人民法院对三江 街道众多违法之处视而不见,不支持产权人提出的影响判决的应该收集却不收集的资料。完全丧失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产权人以一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证据规则错误,剥夺了产权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要赔偿的权利等等理由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8月18日予以立案,案号是(2025)浙03行赔终60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存承担审判长,戴华斌、徐晓文承担审判员。2025年9月23日下午14点30分在温州中级人民法院11号庭询。到庭的有审判长张存和书记员毛洋洋,俩个审判员未到场,上诉人年老不方便只到一个代理人,被上诉方只有代理律师和一个工作人员。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到场人员提出异议:代理律师涉嫌虚假诉讼,在永嘉县司法局立案调查期间;赔偿案件被上诉方应该是主管副主任以上出庭而非一般的工作人员。法院已经记录在案。
涉案房屋倾注了产权人毕生心血,关于全家人的财产安全和居住权,被永嘉县三江街道超越职权等强制拆除已经5年有余,赔偿事实确凿。但愿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讯不是为了走程序,恳请法院全面审查、依法判决,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期待可以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吴寿康,联系号码:1768197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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