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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尧尧小吃店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经查明:瑞安市尧尧小吃店是一家以经营销售油炸食品为主的小餐饮店(已办理三小证件),当事人于2024年2月14日私下从其加盟的秦皇岛馨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部培训的于老师处购买了20袋(货值3200元)简易包装的无任何食品标签的桥头排骨核心料以及于2024年11月份从其加盟的秦皇岛馨昆餐衬理韦紲黠梨鞫理有限公司总部处购买了10袋(货值2200元)由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灏德殖复合调味品厂生产的桥头排骨核心料。
两款桥头排骨核心料的详细情况如下:
1由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灏德臻复合调味品厂生产的桥头排骨核心料,其食品标签详细信息如下:名称:桥头排骨核心料,生产厂家: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灏德臻复合调味品厂,生产日期:2024年9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g,配料表:花椒、大料、桂皮、良姜,委托商:秦皇岛馨芃商贸有限公司;
2.私下从其加盟内部姓于的培训老师处购买的"三无”桥头排骨核心料,该产品为简易包装,包装袋上面空白,无标注任何的食品标签以及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信息,截止2025年5月29日刻余的未使用的上述两款桥头排骨核心料已被当事人主动销毁。上述两款排骨核心料合计货值5400元,其作为腌制用原料,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当事人在购入上述两款两款桥头排骨核心料时,其作为食品经营者,未查验其上家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对当事人采购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来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颜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表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7000元。
二,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麦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上述合计罚没款7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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