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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巡察组:收到反映一些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已转有关方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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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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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4月至6月,十三届市委部署开展第七轮巡察,对3家市直单位、3家群团单位及6家市属院校党组织开展了常规巡察,同时对民政系统开展上下联动巡察。近日,市委巡察组向12家被巡察党组织“一对一”反馈了巡察情况。

各市委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并向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有关市领导,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巡察办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反馈会议,传达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精神,并就落实反馈意见、抓好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反馈指出,各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但巡察也发现,有的被巡察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履职尽责还有不足,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还有欠缺;有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够充分,一些重点领域存在廉洁风险;有的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有偏差,干部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反馈要求,被巡察党组织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做好巡察整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以鲜明的态度、有力的举措、严明的纪律抓好巡察整改,真正将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体现到整改实效上。要严格按照“六个见”的要求,动真碰硬抓好整改,对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深化巡视巡察整改“4431”行动,推动巡察整改向“治病根”深化。要把巡察整改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深入研究解决制约改革发展的堵点难点,真正让巡察监督治理效能转化为助推改革发展的强劲动能,为我市全力冲刺“双万”城市、提速打造“全省第三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反馈强调,要进一步压实整改各方责任,协同发力推动问题解决。被巡察党组织要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定期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党委(党组)书记要对巡察整改负总责、负首责,领衔重点疑难问题整改,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整改任务,确保巡察整改见真章、求实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整改监督,巡察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此外,市委巡察组还收到反映一些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方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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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控告书
永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周海萍,1966年8月出生,1983年10月入伍,现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是一名38年党龄党员、14年军龄转业军人。
被控告人: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潘齐忠。
被控告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金翎翼。
控告事项:
1、控告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相关领导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未到法定年龄的职工退休。
2、控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渎职失职,不按规定受理申诉、仲裁,违法审核办理退休。
一、案情概况
控告人档案中的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1980年1月13日形成的《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1982年形成的原始户籍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6日;1983年10月形成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记载出生年月1965年6月;1984年8月形成的《结业鉴定表》记载出生年月1966年6月;1988年5月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988年9月形成的《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1989年1月形成的《志愿兵申请表》等材料记载出生年月1966年7月;其他材料记载出生年月均为1966年8月。2018年以来,我县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三龄两历”认定,当时领导故意拖延不给控告人认定。2025年5月16日,档案审核人潘某朋电话告知,认定控告人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6月,控告人对该认定结果有争议,按规定向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该中心未按规定作出复核决定,剥夺了控告人的复核权利。控告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该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剥夺了控告人的申诉权利;控告人向温州市人社局提出再申诉,该局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控告人“应根据申诉规定先提出申诉,然后才可提出再申诉”;控告人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仲裁院院长戴吉鹏说“不看材料、不收材料、不出书面告知”。2025年8月26日,被控告人在相关争议问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未经控告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强制给控告人办理退休手续。
一、程序违法
(一)被控告人没有作出复核受理决定告知,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被控告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没有按规定作出复核决定,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失职渎职。
(三)被控告人县人社局不受理申诉,违反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二、实体违法
(一)档案审核未遵循“最早最先原则”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审核认定时隐瞒了控告人档案中最早形成的《入团志愿书》。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引用依据错误
1、控告人是职工身份,中组部的文件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能直接引用。中组部2015年2月4日《组工通讯》第10期是党内刊物,不能直接作为对外执行的依据。此外,《组工通讯》第10期是对各地在实际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和组通字〔2016〕39号文件中碰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处置的指导性解答,其“最先最早”的原则精神并没有改变。被控告人罔顾事实,强制认定控告人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6月,这明显是对《组工通讯》问答6的蓄意歪曲、错误引用,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2、永机事法告〔2025〕1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中引用195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来否定1983年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这是用旧法否定新法,明显违反立法法规定。
(三)控告人未到法定60岁退休年龄,强制办理退休,违反《劳动法》规定。
三、控告请求
1、强烈要求对被控告人拒不执行中央文件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违纪行为立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强烈要求责令被控告人立即撤销退休决定,恢复控告人的工作权利,依法赔偿损失。
3、要求按规定反馈书面处理结果。
专此控告

控告人:周海萍   
2025 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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