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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老党员:实名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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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5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控告书
永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周海萍,1966年8月出生,1983年10月入伍,现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职工,是一名38年党龄党员、14年军龄转业军人。
被控告人: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潘齐忠。
被控告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金翎翼。
控告事项:
1、控告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相关领导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未到法定年龄的职工退休。
2、控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渎职失职,不按规定受理申诉、仲裁,违法审核办理退休。
一、案情概况
控告人档案中的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1980年1月13日形成的《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1982年形成的原始户籍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6日;1983年10月形成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记载出生年月1965年6月;1984年8月形成的《结业鉴定表》记载出生年月1966年6月;1988年5月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988年9月形成的《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1989年1月形成的《志愿兵申请表》等材料记载出生年月1966年7月;其他材料记载出生年月均为1966年8月。2018年以来,我县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三龄两历”认定,当时领导故意拖延不给控告人认定。2025年5月16日,档案审核人潘某朋电话告知,认定控告人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6月,控告人对该认定结果有争议,按规定向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该中心未按规定作出复核决定,剥夺了控告人的复核权利。控告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该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剥夺了控告人的申诉权利;控告人向温州市人社局提出再申诉,该局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控告人“应根据申诉规定先提出申诉,然后才可提出再申诉”;控告人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仲裁院院长戴吉鹏说“不看材料、不收材料、不出书面告知”。2025年8月26日,被控告人在相关争议问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未经控告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强制给控告人办理退休手续。
一、程序违法
(一)被控告人没有作出复核受理决定告知,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被控告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没有按规定作出复核决定,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失职渎职。
(三)被控告人县人社局不受理申诉,违反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二、实体违法
(一)档案审核未遵循“最早最先原则”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审核认定时隐瞒了控告人档案中最早形成的《入团志愿书》。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引用依据错误
1、控告人是职工身份,中组部的文件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能直接引用。中组部2015年2月4日《组工通讯》第10期是党内刊物,不能直接作为对外执行的依据。此外,《组工通讯》第10期是对各地在实际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和组通字〔2016〕39号文件中碰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处置的指导性解答,其“最先最早”的原则精神并没有改变。被控告人罔顾事实,强制认定控告人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6月,这明显是对《组工通讯》问答6的蓄意歪曲、错误引用,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2、永机事法告〔2025〕1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中引用195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来否定1983年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这是用旧法否定新法,明显违反立法法规定。
(三)控告人未到法定60岁退休年龄,强制办理退休,违反《劳动法》规定。
三、控告请求
1、强烈要求对被控告人拒不执行中央文件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违纪行为立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强烈要求责令被控告人立即撤销退休决定,恢复控告人的工作权利,依法赔偿损失。
3、要求按规定反馈书面处理结果。
专此控告

控告人:周海萍   
2025 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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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6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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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6 1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举报”不容悬空】

周海萍按下红手印的那一刻,就把两条路同时摊在永嘉县纪委面前——  
1. 举报属实:不执行中央“最早最先”认定原则、把劳社部发〔1999〕8号文当废纸的人,必须被问责;  
2. 举报失实:38年党龄、14年军龄的老兵承担诬告责任。  

二者必居其一,没有“第三条路”:拖、软、躲。  

为什么说“不执行中央文件”不是简单业务差错,而是政治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制度执行到人到事”“不能让制度成为稻草人”。出生年月认定看似小事,却直接决定一名党员干部的职业生涯,更关乎中央政令能不能穿透“最后一公里”。今天敢在档案里“藏”一张《入团志愿书》,明天就敢在其他领域“架空”党中央决策部署。对这种行为若高举轻放,就是典型的“政策挂空”“政令中梗阻”,是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公然突破。  

因此,永嘉县纪委必须做到“三个不能”:  
1. 不能“函来函去”式自查——要抽调市、县两级审理骨干,同步邀请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档案馆四方联审,把所有原始档案一次性封存鉴定,全程留痕;  
2. 不能“口头说明”式结案——无论对错,都要给控告人一份盖有纪委公章的书面结论,并在县政府官网主动公开,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3. 不能“只对事不对人”式处理——若认定结论属实,要顺着“拖延不认定—违规复核—违法退休”链条,查到哪个环节就问到哪级领导责任,该调整的调整,该降级的降级,该移送司法的决不“爱护式”诫勉。  

老兵已经把“球”踢到纪委脚下,是“黑哨”还是“点球”,全县党员干部都在看。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才能真正维护党中央权威,也才能让“最早最先”这条认定原则不再被随意揉捏。  

——期待30日内,看到一份能经得住历史检验的《立案审查调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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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qo33952 发表于 2025-9-6 12:02
【“实名举报”不容悬空】

周海萍按下红手印的那一刻,就把两条路同时摊在永嘉县纪委面前——  

您的关注不仅是对我的支持,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伸张!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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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7 17: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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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9 10: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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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加帮有 发表于 2025-9-7 17:14
有点意思,关注一下下。

您的关注不仅是对我的支持,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伸张!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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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0 23: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永人事申〔202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一份程序、实体、主体三错俱全的“三无”文书,依法自始无效,应予撤销。

一、程序错误——“不说理”直接违反明文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要求: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本案文书仅用一句“不属于受理范围”便打发申请人,未引用任何一条一款,未说明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典型的“未说理”违法,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必须撤销。

---

二、实体错误——把中央文件排除出“人事处理”  
1. 组通字〔2016〕39号写明:  
   
> “干部本人对出生日期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文件并未限定“干部”必须是公务员;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凡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档案均称“干部人事档案”,工勤人员同样在内。

2. 出生日期认定直接决定退休年龄、社保起算、岗位级别,是最典型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  
   
   永嘉县将其划出受理范围,实质是缩小中央文件适用范围,与《申诉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的兜底条款直接冲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三、主体错误——人社局代章剥夺独立职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八条确立:  

> “申诉公正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本案决定书由“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发出,把独立委员会变成行政机关的橡皮图章,违反“审申分离”原则,构成主体违法,文书无效。

四、结论与要求  
1. 永人事申〔2025〕1号存在程序缺理、实体错误、主体错位三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2. 责令永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受理决定,并严格按照《办案规则》要求书面说明事实与法律依据;  
3. 若继续拒不履职,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起再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法律不是“空白格”,容不得“不予受理”四个字就终结公民的法定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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