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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乐清市公办高中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高中收费政策,保障和提高我市高中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促进我市高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精神,在成本监审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明确乐清市公办高中相关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
 
 
 
 | 序号 
 | 公办高中 
 | 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  | 1 
 | 浙江省乐清中学 
 | 650 
 |  | 2 
 | 乐清市第二中学 
 | 650 
 |  | 3 
 | 乐清市第三中学 
 | 550 
 |  | 4 
 | 乐清市虹桥中学 
 | 450 
 |  | 5 
 | 乐清市柳市中学 
 | 650 
 |  | 6 
 | 乐清市白象中学 
 | 400 
 |  | 7 
 | 乐清市大荆中学 
 | 400 
 |  | 8 
 | 乐清市芙蓉中学 
 | 330 
 | 
 
 
 注:以上收费已包含水电费,若供电、供水部门可以直收的,应当允许供电、供水部门直收。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基本用电和基本用水(含饮水)。 
 
 
 二、乐清市雁荡中学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相关规定,乐清市雁荡中学处于办学初期,不具备定价条件,为保障雁荡中学顺利推进办学,以试行价格的方式开展教育收费,确定雁荡中学学费收费标准为1550元/生·学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学期,待试行期满2年后向发改部门申请开展政府定价。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10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若现行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有效期限内,若公办高中相关成本有较大变动的,经教育部门认可后向发改部门提交申请并附带定价所需资料,由发改部门采取单独核定的方式另行批复。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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