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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吴寿康,身份证号330324194707051330,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东路51号。联系号码:17681973798,
被控告人:林玉喜,原永嘉法院行政庭庭长,案号【(2021)浙0324行初97-100号、206号】五个案件的审判长。
被控告人:刘良海,现永嘉法院行政庭庭长,案号【(2024)浙0324行赔初9-13、18号】六个案件的审判长。案号(2025)浙0324行初31号案件的审判长。
被控告人:虞玲玲,现永嘉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案号【(2024)浙0324行赔初9-13、18号】六个案件的审判员。
被控告人:胡朝俊,现永嘉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案号【(2024)浙0324行赔初9-13、18号】六个案件的审判员。
控告请求:依法审查故意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证据规则错误等,且赔偿案件立案程序严重违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启动纠错程序,还控告人公正,并文字告知。
事实和理由:
永嘉县三江街道在无法定职权、未出示征地批文和手续、未签署相关协议、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2020年8月28日起,对控告人的房屋进行断水、断电、断网逼迁。2020年9月2日,控告人的多间房屋被非法强拆,此后又有房屋陆续被强拆。在强拆违法维权案件中,永嘉县人民法院原行政庭长林玉喜同时担任案号【(2021)浙0324行初97-100号、206号】五个案件的审判长。在明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已经立案的情况下,竟以“拆除房屋系协议内容的履行”、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全然不顾从未签署调换协议的事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控告人伪造产权人签名制作的虚假《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无效,并明确“未经双方签字”,案号是(2022)浙03行终359号和(2022)浙03行终360号。
基于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产权调换协议》无效生效判决, 2022年8月14日向街道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三江街道次日收取,一直未做赔偿决定。为了避免起诉超期,便于2023年1月4日邮寄赔偿起诉材料,永嘉县人民法院收到后一直拖延不予立案,属于严重的审理程序违法。但历经一年半后,永嘉县人民法院才于2024年7月29日予以立案,案号是(2024)浙0324行赔初9-13号;针对街道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撤销案,2024年9月20日立案,案号(2024)浙0324行赔初18号。在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强行将把强拆赔偿的4个案件和撤销赔偿决定书案件合并在破坏赔偿案件(2024)浙0324行赔初9号中。在2024年11月8日第一次开庭后,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法院不审不判,导致街道2025年7月11日在微法院上发了近300页“证据”并以原《赔偿决定书》“部分赔偿项目、金额不当,故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自行撤销”和制作新的《赔偿决定书》。2025年7月14日临时决定7月21号早上二次开庭 。在此赔偿案件中,永嘉县人民法院立案程序违法、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证据规则错误,特意推迟6个月驳回产权人的赔偿诉请,严重失去了司法的公信力。
起诉三江街道发函永嘉县电业局拆除电表和电线和注销户号违法案由的(2025)浙0324行初31号案件里,法院裁定被诉行政行为基于协议交付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强制行为,故被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驳回起诉”。此案件里原告、被告明确,行政行为无争议,被告三江街道伪造产权人签名的虚假协议【(2022)浙03行终359】判决书明确“未经双方签字”,何来的“协议履行”,驳回起诉是更是错误,法院应该全面审查对被告所有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给予依法判决。
上诉案件均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依法全面审查,且认定证据互相矛盾,在确认强拆违法【(2021)浙0324行初97-100号、206号】案件和起诉拆除电表和电线和注销户号违法(2025)浙0324行初31号案件里,法院均认可三江街道伪造产权人签名的虚假协议说是“协议拆迁”,【(2024)浙0324行赔初9-13、18号】六个案件里法院却认可三江街道严重逾期递交又诸多违法的《赔偿决定书》,严重混淆了“协议拆迁”和“行政拆迁”。故申请上级监督部门审查上述案件,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裁定和判决错误还控告人公道,别让司法空转,彰显司法公正,涉嫌虚假诉讼的依法根据《刑法》307条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
此致 控告人:吴寿康
202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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