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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于2002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女儿丙。2023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中明确女儿丙由甲直接抚养。现甲以抚养存在困难为由,向水头镇社会治理中心朱辉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请求变更丙的抚养权,由乙直接抚养。朱辉调解工作室受理后,调解员朱辉和叶彩珠高度重视,立刻着手展开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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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调解员朱辉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到场调解,但首次调解便陷入僵局。乙明确表示反对变更抚养权,提出甲在离婚时主动要求抚养女儿,现仅因自身情况变动就推诿责任,同时质疑甲是否存在逃避抚养义务的意图,双方情绪激动,争执不下。
调解员朱辉先暂停调解,单独与乙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确抚养义务的法定性,强调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不会因抚养权归属变化而消除;随后与甲谈话,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说明“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需以子女利益为核心,要求甲提供抚养条件变化的具体依据,并明确若变更抚养,其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打消其“甩包袱”的顾虑。
经引导,甲陈述真实意图:女儿即将年满十八周岁,其想变更抚养权是为让女儿随乙的农村户口,认为农村户口可能在高考中加分。调解员朱辉当即释明,高考加分政策有严格规定,仅针对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等特定群体,单纯为“加分”变更抚养权既无政策依据,也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为全面了解情况,调解员叶彩珠向双方亲属侧面核实丙的生活状态及双方抚养能力。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朱辉引导双方围绕丙的实际需求协商,强调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甲认识到自身想法的片面性,承诺尊重丙的意愿;乙在了解到甲确有实际困难,且丙因双方纠纷出现情绪波动后,态度逐渐松动。调解员朱辉适时引入丙的意见(丙已具备完全表达能力),丙表示更愿意随母亲乙生活,因其与乙生活习惯更契合。
针对抚养及后续费用问题,双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关于抚养费负担的规定)协商一致,就抚养费承担及后续开销安排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经过三次调解,双方消除分歧,一致同意丙由乙抚养,后续丙的学习生活等开支由双方自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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