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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红线内道路变“市政公用”,执法全凭感觉?平阳两部门“怼”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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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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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31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平阳县鳌江镇瓯南御园业主向《科林维权热线》反映,小区外围一块区域的属性问题,让他们陷入了“维权无门”的困境——一边是小区总平图上清晰标注的“用地红线内公共区域”,一边是执法部门“市政道路”的定性和限期整改书,争议背后还牵扯出了多年前“特事特办”的历史遗留问题。

瓯南御园的业主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小区外围车辆乱停乱开,导致相关区域地面破损严重,今年甚至发生了破损地砖飞起导致电瓶车车主受伤的事件。
业主代表李先生:我们小区因为没有管理,有一些车子就是压着人行道开上来,因为坡度比较矮。很多车子来回开,地面的地砖它会松动,然后翘起来。前段时间有一个人骑电瓶车被翘起来的地砖勾到了,开过去砖打起来,打到它底盘直接把它掀翻了。

今年5月,为改善小区环境,维护行人安全,小区业委会集资对这片区域地面进行了整体维修,并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对小区红线内公共区域的管理进行了投票,参与户数和同意户数均达到法定要求,随后这块地被承包给了某经营方进行停车收费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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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经营方着手办理审批手续时,却得知该小区外围区域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备案。同时,一份来自鳌江执法中队的《限期整改书》阻断了小区外围施工道闸的建设。整改书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小区业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业主们困惑不已,在自己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管理怎么就违规了呢?在热心询问下,业主称从鳌江执法中队得到了如下情况说明:该地块当年出让时,为了达到建设高楼的技术指标,将市政道路部分和出让地块一并出让,因此业主们看到的总平用地红线实际上只是虚标的红线,不能作为小区的公共区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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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用地红线内的公共区域竟突然被定性为了“市政道路”,业主们表示无法接受。他们坚持认为,普通业主只能以公开的用地红线为准,至于当年地块出让“背后”的操作,业主们表示不知情、不认可,也不愿为此埋单。

业主代表林先生:我们是不认可的,因为我们看的是小区从档案局调过来的平面图纸,上面显示的很清楚,是属于小区的红线范围。但是执法给我们的解释是说,当时在审批的时候,为了盖高楼技术达标,当时供地的时候就多供了。但是对我们来讲的话,藏在这种背后的原因我们看不到的,我们只认现在从档案局调过来的图纸,显示的是我们的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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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业主们觉得不公的是,多年来,这片被执法部门认定为“市政道路”的区域,从未得到过市政养护。正是因为长期缺乏管理维护,路面被过往车辆压得破损不堪,业主们才决定筹集4万多元去维护这片区域道路。
业主代表:如果说市政道路一定是有养护单位跟养护记录的,你拿出这个东西来,也没有,多少年了都没有。如果说他能有明确的养护单位跟养护记录的话,根本就不会有我们接下来这些事情了。因为我们当时的话路面破损的确实比较严重了,没有管理的话,所有的车都往上面挤啊压啊,把整个路面都压坏了,我们才花4万多块钱去修这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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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表示,既然当年可以“特事特办”虚标红线,那现在为了民生,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尊重业主意愿,实行“人性化执法”,批准他们对该停车区域进行管理;如果相关部门坚持认为该区域是市政道路,则需支付本次地面维修费用4万元,并提供正规的养护方案,承担起市政道路的管理责任。
业主代表:如果当时审批是为了照顾大楼的经济,就是要建大楼,有一些技术指标需要完成,那么我们也希望现在面对这样一个民生问题,相关的执法部门也能人性一点,把管理权限交给我们,由我们业委会对场地进行管理。接下来的比如说养护什么的话,也都可以归到我们这里来。所以我们更希望执法部门的人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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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情况后,《科林维权热线》记者联系上平阳县鳌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冯队长称,业主们所指的红线范围实则是公共区域的退让线范围,并不属于小区范围。具体问题要向规划部门了解,道路的养护记录则需向鳌江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调取。
鳌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冯队长:他这块是在征地的红线范围内,它是属于公共区域的退让线,而且它目前是人行道。

科林维权记者:业主跟我们反映,当时是在地块出让的时候,为了达到指标,把这一部分道路和出让地块一并出让,存在这个情况吗?

鳌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冯队长:没有的,这个不是的。具体的问题你要去规划局了解的。因为我们当时跟征地规划部门对接的时候,他给我们做出的解释是它是属于退让线的范围,而不是你属于小区的范围。它这个退让出来是作为人行道,是作为我们全鳌江人民都可以通行的道路的,不能说在道路上面设闸,然后设置收费。这么不合理的也不符合规划的要求。

科林维权记者:那么这一块有没有相应的养护单位跟养护记录?
鳌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冯队长:养护记录我这里没。养护记录,你要向鳌江镇人民政府给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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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依据冯队长的建议联系了鳌江自然资源所,得到的答复是既然是执法队向业主作出的说明,那么就要由执法队拿出相应的区域属性依据。
鳌江自然资源所林副所长:你如果说是综合执法部门发布出去的,他说这个是由资规来认定的,那你叫他把资规的东西提供出来。是公共道路部分还是什么市政道路部分,具体是他们发布的话,他们依据是什么?你只能说问综合执法部门,你依据的是什么东西?



退红区域到底谁来管?该道路是否有得到市政养护?业主们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科林工作室将持续跟进。

科林观点

所谓“退红区域”,是指建筑区划内用于公众通行、与城镇道路衔接的开放式场地,是沿街建筑出于消防、交通、防灾等需要进行建筑退让形成。该区域虽然产权属于业主,但往往因权责不明、管理缺失,容易形成“三不管”地带,存在设施无人维护、绿化无人修剪、垃圾无人清理、车辆无序停放等乱象。因此,有人管肯定是好事儿,但至于怎么管,是由业主自治还是市政接单,需要依法依规做出权责分配。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一定要有法律依据,不能只管执法,而将依据推给记者去求证,报道中两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着实不够专业,令人贻笑大方。针对这起案例,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提出几点个人能力所限范围内的疑问。首先,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并无三十六条,不过第十五条规定:1、在城市临街建筑边界与道路红线之间区域内,不得设置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的设施,不得实施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2、经相关区域产权人与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可以将前款规定的区域委托或者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养护、维修。这里突出了两点,一是不得设置影响道路安全的设施,那么请问鳌江执法部门,停车管理设施(道闸等)是否属于影响道路安全的设施,如果是,是否意味着全市(县)所有区域范围内的停车道闸都要取消或改造,这点执法部门需要做出合理解释,以便统一标准。二是,无论是《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还是《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公众通行、与城镇道路衔接的开放式场地,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地面平坦、完好,有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如经产权人与城市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可以将前款规定的开放式场地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注意!这里的前提是要双方协商一致,而不是执法部门一厢情愿拉郎配。借鉴各地对退红区域的管理经验和《民法典》第273条的规定,我个人支持业主们“一定要有人管”的朴素要求,要么在政府部门监督引导下放手小区自主管理,要么由市政部门接手买单,总不能两头没着落,沦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盲区、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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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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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说明:该地块当年出让时,为了达到建设高楼的技术指标,将市政道路部分和出让地块一并出让”——这是弄虚作假还是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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