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手机号快速注册登录

搜索
查看: 11505|回复: 0

温州知名网红,被罚款22万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回帖

1

积分

嫩笋

积分
1
发表于 2025-7-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2日,平阳县市监局对网红柴怼怼经营的"小丫茶饮"罚款22万元。多人购买饮用其茶品后身体不适,柴怼怼直播间前实习生揭露称,不管是什么体质,都被推荐服用同一款药。经查,"小丫茶饮"无中药材经营资质,存在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目前,监管部门已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罚款。

案件名称:平阳县小丫茶饮有限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平市监处罚〔2025〕3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平阳县小丫茶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

执法部门: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平阳县小丫茶饮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微信宣传,以微信交易的方式销售祛湿、护肝茶等各类茶饮,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功效。当事人销售的茶饮产品未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4月9日期间销售茶饮经营额505736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起停止销售茶饮,并发布公告对有需求的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截至2025年5月28日,已退货货款174082元。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未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带有功效宣称的茶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2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image.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5-8-28 05:01 , Processed in 0.385150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