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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曹某某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文市监处罚[2025〕1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曹某某
执法部门: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8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5270.79元,上缴财政;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合计罚没款共人民币905270.79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受高额提成驱动,使用各种手段对客户洗脑施压,放大对客户的影响力,促成交易牟利,导致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在市场选择中失灵,扰乱了医美行业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明显不具备正当性。
当事人收受他人财物,使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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