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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温州市检察院不追诉侵占超1000万元财产犯罪案,合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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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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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1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温州市检察院不追诉职务侵占财产超千万元犯罪案,合法依据何在?》
我依据原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执字0049号《执行通知书》,生效履行精密仪器厂财产权之诉【1995】温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确认82年我合伙创办仪器厂工商失实登记戴红帽子集体是历史政策原因形成的创业史已确认被告王某某、依《民法通则》第30条第117条的规定,侵权我合伙体财产性质作出赔偿处分等法律事实(曾分别受时任省委领导习近平、李强、夏宝龙、应勇等亲自关注审阅或接访都批示我申诉“谁投资谁所有”予以督办)又结合鹿检院涉本刑案作出鹿检举复字【2015】2号《答复函》,确认“王某某是侵犯厂私营财产,无国有资产入股,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公诉”。因上,已明确符合《刑诉法》第210条第3项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我才提起控告王某某,查获2007年现行以职务侵占开发区新厂房出卖款320万元和查获2009年在最高法院民事案中妨害司法虚假诉讼厂财产为国有性质为名又为自己非法侵吞全部遗留的财产其两项犯罪计已超过1000多万元,于2021年间,法院一、二审《刑事裁定书》均确认本案由指控被告王某某该两项性质犯罪成立的82年仪器厂工商登记为由是侵占集体财产性质的犯罪而驳回不属于自诉案件,只是立案程序上存在简单的争议,并没有撤销王某某犯此重罪为无罪。
我依法向市检院申请监督不仅逼我提供300多页证据及材料被完全捆绑不买账采信而且故意违法上述已生效法律事实案情下,作出【2023】31号《申诉通知书》 ,仍82年工商登记认定王某某是侵犯厂集体性质财产的犯罪”与“新增伪造我合伙证据不足” 而不受理抗诉,完全违法毫无提供集体和国有投资额证明依据和适法依据的大错误
市检院应对举证“谁投资谁所有与工商登记真相”,居心叵测歪曲称‘案件特殊、案情复杂’为由,又前后历经2515多次领导日接访26次投诉函的拖拉超期限审查后顽固违法堕落“拒不提供公有投资额证明依据和伪造我合伙证据不足有效”的冤错冤假;为包庇被告两罪不受追诉又颠倒本刑事案由言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厂财产为国有区劳务公司所有是有效的本院对此已认定不属受理自诉抗诉的就不能再提起公诉监督”,我要求对此也应当同等提供书面为据便于依法申诉却一直遭受违法无理拒绝之
依法甄别提供依据原本很明确简单的但市检院始终奇形怪状违法拒不提供公有投资额证明依据的大错误始终掩盖“谁是仪器厂投资创办者”变成了无头案始终故意置之不顾已生效法律执行的《民事判决书》确权系我合伙体私营企业财产被侵权作出处分的最终焦点竟然故意坚持‘杀法灭迹’庇护从不提及追诉犯巨额重罪的被告是执法监督有意识大错乱的违法事件大错乱不得人心帮助制造冤假冤错的丑闻案!大错乱放纵被告犯重罪不受追诉有何法律依据?大错乱违法组织三次连续围攻我信访拒接访解决是非争议!可见此霸权霸凌的执法行径,已明显触犯《刑法》第307条【帮助伪造证据罪】已明显触犯《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二),在屡次接访中,对我提供查证工商出具被告已变更新登记厂财产仍属于非公企业的新证据,已明确符合《检察刑诉规则》第591条第1项具备新证据规定的,但市检院却强欺骗拒绝此抗诉之规定!检察官又重复争辩说“本院已不受理你申请自诉抗诉的就不能再提起公诉监督”提出质问:坚持此逻辑有何法律依据为何装假明知职务侵占罪与虚假诉讼侵占罪原本应属《刑法》规定履职公诉的既然坚持认定“仪器厂是公有性质的财产”更应依法履职公诉均遭检察官死皮赖脸拒绝之!捆绑久拖一股混乱冤错冤假欺骗化成灾深感执法惨办背叛公正的恐怖!
我曾多次表态诚愿弃权财产奉献公有受益社会事业光明正大绝不甘心以不规范《群众来信回复函》施阴谋诡计“…….不再受理,请息诉罢访”而违法打压我无辜背黑锅以放纵被告王某某串通勾结非法侵占1000多万元财产为无罪不受追诉销声匿迹的司法腐败!天理难容!
综上市检院执法者并不是法盲文盲失良知82年申报工商登记争议竟然忘本温州是改革开放闻名率先全国民企戴红帽子写照的创业史毛主席曾说我们共产党人有良心说真话干实事的共产党人忘记自己的创业史就意味着背叛”。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会议上指出“有些案件,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腐败,侵犯民企产权冤假错案,应严加监督纠正”,此指示与我原民事案向他申诉予以批示督办有关联缘分。据以上事实理由、以故意霸权霸凌制造冤错冤假的危害行为,又打压我“息诉罢访”1000多万元案,以包庇销声匿迹犯重罪的被告变为无罪均属严重违法枉法司法腐败已彻底侵害我正义诉求及多项合法财产损失已严重违反依法治国、践踏司法公正,该否严明司法监督纠正?!
原告发帖人:陈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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