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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桥下,他用柴刀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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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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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某某寻衅滋事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公(下)行罚决字[202510148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桥下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郑某某酒后前往永嘉县桥下镇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后郑某某离开回家中持把柴刀再次前往,使用柴刀刀背砍了对方后背。因郑某某持械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郑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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