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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卫健、市医保等部门对2家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某医院被罚款1,023,840.05元。
案件名称: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卫医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姜某某
执法部门: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卫医罚〔2025〕1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姜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日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温州市本级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所提供的缴纳方式进行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6月17日
案件名称:温州市某医院存在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串换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医保罚决字〔2025〕第0000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姜某某
执法部门: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实施了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串换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叁仟捌佰肆拾元伍分(¥1,023,840.05)。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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