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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婚礼会所”多家门店出问题,温州新人被迫更换场地 | 律师:可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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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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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民陈先生向《科林维权热线》反映,他在2024年6月与温州格乐利雅酒店签订婚礼协议,计划于2025年11月30日在格乐利雅会昌湖新店举办婚礼。然而,近日他却被酒店告知新店无法如期开业,无法为新人提供原定的婚礼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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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告诉记者,双方签订协议后,他便按照约定向酒店支付了第一笔婚礼款项。如今酒店无法按协议提供场地,陈先生认为酒店存在违约行为,且不说违约金,最起码应该退还他已支付的款项。但当陈先生与酒店沟通退款事宜时,却遭到了拒绝。酒店领导表示不能退款,并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即让陈先生换到格乐利雅会展中心店举办婚礼。陈先生不能接受这个替代方案,他表示,会展中心店并非他原本期待的婚礼场地。而且,临时更换场地也会给婚礼筹备带来诸多不便。

陈先生:让我转到会展中心,但是会展中心本身就不在我们选择范围内,我的要求就是说本金退回来就行,我甚至不需要他们退15%的违约金。

科林维权热线主持人:你在下定要新店的时候,新店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
陈先生:新店当时是一个在建设的状态,然后后续可能因为别的因素它现在开不起来了,然后就不能正常举办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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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点评上格乐利雅会昌湖店的页面仍在

无奈之下,陈先生找到了科林工作室,希望能得到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到投诉后,科林维权记者立马联系了温州格乐利雅酒店。然而网络上可查找到的会昌湖新店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另一家会展中心店的负责人接听电话后自称没有会昌湖店的联系方式,表示会为记者联系门店之后回电,但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无收到任何一家酒店回复。

格乐利雅婚礼艺术中心(会展中心店):这个的话需要当地门店处理了,我帮您对接一下好吧?方便联系您吗?到时候?

科林维权记者:要不你把门店的电话给我?

格乐利雅婚礼艺术中心(会展中心店):我这边没有联系方式,不好意思。

在陈先生提供的与酒店方签订的婚礼协议中,记者看到有一条款标明:如因乙方(酒店方)原因取消预定的,乙方应按下列情形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协议签约日至婚礼举办日前30日(含第30日),乙方需支付本协议总金额15%作为违约金。同时,在协议的“特别约定”中又标注了:1、由于商场/产权方/物业方、工程施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等相关原因导致门店无法按期开业,甲方同意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变更婚礼举办日和/或婚礼举办地点,具体日期双方另行协商。2、因乙方原因影响到本协议项下婚礼正常进行的,甲方同意变更婚礼举办日和/或婚礼举办地点(同城市其他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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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酒店方能否以这样的特别约定为由拒绝退还陈先生的婚礼费用呢?科林维权记者采访了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的虞聪慧律师。虞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婚礼协议书属于格式条款的约定,是霸王条款的一种体现,逃避了己方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主张约定无效,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额款项。

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的虞聪慧律师:婚礼协议书第九条中的特别约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因其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格乐利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婚礼协议书由婚礼定制中心(格乐利雅)单方提供,且条款内容未体现协商过程,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

二、协议第9条款的无效情形

1、免除经营者责任:第九条约定因“商场/产权方/物业方、工程施工、政府审批”等第三方原因导致门店无法开业时,甲方同意不视为乙方违约。属于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此类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应认定无效。

2、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婚礼日期和地点是消费者选择婚庆服务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第九条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变更,实质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科林观点

网络公开资料显示“格乐利雅”商标隶属于上海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其婚礼会所分布在全国各地标志性城市。记者从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平台上发现上海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处于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状态。格乐利雅在全国其他门店也出现了经营问题。例如,格乐利雅福州店突然停业,导致多位新人被迫更换婚礼场地,尽管酒店方承诺退款,但由于余额不足,退款时间一再推迟‌,但进展缓慢‌。多家门店出现经营问题,包括停业和退款难题,反映出格乐利雅在财务管理和运营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记者并未查询到与陈先生签署协议的“温州玺礼胜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格乐利雅的直接关系,也尚不清楚他们之间是否有某种授权合作方式。从现有材料来看,谁是合同主体,谁就应当担负起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完全支持消费者在律师的建议下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此同时,也呼吁各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的监管,发现苗头隐患要及时干预制止。网络上这家所谓的格乐利雅会昌湖店负面消息不断,从今年1月份开始屡次被新人投诉,闭店风波一直延续至今,到底还有多少消费者权益受损?还有多少“借鸡生蛋”的内幕?是该好好查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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