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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的重重迷雾中,诸多荒诞现象令人瞠目结舌。且不说非法集资期间上缴的税款难以追回,更令人费解的是,那些用非法所得购置的不动产,在司法拍卖后竟仍需缴纳高额税费。以温商贷涉案资产李山科技大楼为例,这座大楼拍卖成交价格为9000多万元,然而土地增值税竟增收高达3000多万元,再扣除犯罪分子此前抵押借款的1400多万元,最终能够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金额竟不足4000万元。此情此景,不禁让人发问:这真的符合《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自行承担”的立法本意吗?
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概而论地定性为非法集资,本身就值得商榷。在法律体系中,互联网金融合同受《民法典》保护,这种简单粗暴的统一定性,强行将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出借资金的出借人,变成了所谓的“集资参与人”,这种处理方式显然缺乏对市场实际情况和法律细节的充分考量。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侦查的视角往往局限于资金池,虽然资金的流入情况较为清晰,但流出却极为复杂,多平台走账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法律缺陷往往在侦查中缺乏有效的穿透式侦查手段,资金的真实流向难以查清。在实际操作中,又有多少平台、多少项目能够实现彻底的穿透侦查呢?答案恐怕不容乐观。借款人很少被纳入集资犯罪范畴,通常只有归集资金的集资人被认定为犯罪主体。即便借款人存在“挪用集资款”的行为,刑事追缴也难以对其所谓的“合法财产”进行查封处置。
若说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之处,可在确定出借人损失方面,某些规定却“异常完善”。例如,提前退出者的利息无法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又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法集资中获利”,税收归国家和政府所有,而这些损失最终还是落到了集资参与人头上。
再回到温商贷涉案的李山科技大楼,虽然抵押权优先受偿有法可依,但抵押资金的去向是否应该彻查清楚?如果这些资金被用于借新还旧,这是否属于变相的非法集资行为?抵押权是否还应优先受偿?还有土地增值税,这里面的增值情况究竟是真是假?犯罪分子既然能够实施非法集资,又怎知他们不会相互勾结、伪造账目以逃避税收?李山集团及温商贷的公司账户如今去向不明,账本也被刻意掩藏。仅依据资金池的流水进行侦查,根本无法穿透多平台的复杂账目,也就难以查明资金的真实流向。假设当初李山集团与扬业照明交易时,故意压低交易金额以逃避增值税,而后通过多平台走账,将真实交易金额分批转入第三方、第四方或个人名下,又该如何处理?要知道,李山集团的资金本就来源于非法集资。如此一来,从扬业照明征用土地那天起,到此次大楼拍卖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都成为了集资参与人的沉重负担,那么谁才是这场交易中的获利者?
从资金池流水来看,这座在2025年评估价达9000多万元的不动产,李山集团在2013年买入时仅花费1500万元。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卖方扬业照明在出售该不动产之后,竟还欠李山集团1600万元,且当时增值税为0。这样的交易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在房地产市场截然不同的2013年与2025年,如此巨大的增值又是如何实现的?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不得不追问:侦查部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税务部门又是如何进行监督与增值税计算的?执法与监管绝不能只是简单地抓人结案,也不能草率地核算账目,更不能将所有的真相与责任都推给“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自行承担”!
此外,温商贷涉案资产还存在诸多乱象,广纳五金的兑私账户、唯新食品故意拖延议价、浙江天玖王的破产申请和虚假抵押等等问题,为何迟迟得不到解决?无论是出借人也好,还是集资参与人也罢,心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疑问:在这场普惠金融导致的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的混乱局面中,那些肆意践踏法律与公平的“流氓”究竟是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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