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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白象百佳广场店被罚款。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1月5日,当事人供述其公司(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宜城市绿缘禽业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200件(具体数量不详)鸡蛋用于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从公司配送到鸡蛋21.8斤(即10.9kg)在店内经营,销售价为12.8元/kg。2025年1月16日,本局对其经营的该批次鸡蛋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3kg,(其中备样数量1.5kg)。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其中“甲氧苄啶”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氧苄啶项目标准指标:≤10μg/kg,实测值:162μg/kg)(磺胺类(总量)项目标准指标:≤10μg/kg,实测值:133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鸡蛋、甲氧苄啶和磺胺类(总量)相关物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凭证、涉案鸡蛋的合格证明材料等。当事人在异议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依据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对所送样品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甲氧苄啶项目标准指标:≤10μg/kg,检测结果:97.2μg/kg)(磺胺类(总量)项目标准指标:≤10μg/kg,检测结果:101.98μg/kg)。2025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检测报告。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门店配送单共1份8页。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甲氧苄啶”和“磺胺类(总量)”项目超标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鸡蛋时未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其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附件2《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附件2《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1125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1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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