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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一医院出事!医生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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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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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一起针对温州市中心医院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温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温州医鉴〔2024〕4 号),温州市中心医院在患者厉某某的医疗活动中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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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该院护士花某某在患者厉某某2024年9月12日3时10分的病情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血氧饱和度降至90%以下,予翻身拍背无效,血氧饱和度下降至77%,予吸痰,吸出大量黄粘痰,量约10ml,血氧饱和度上升至99%“,在患者2024年9月12日5时5分的病情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呼之不应,血压饱和度下降,呼吸微弱,予吸痰,立即通知医生,予球囊辅助通气",上述病情护理记录单的时间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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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问题,温州市卫健委对医院作出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 12,000 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四) 项。

与此同时,涉事医生潘某某也受到了相应处罚。潘某某系温州市中心医院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主要执业机构为温州市中心医院。

在2024年9月11日至9月12日患者厉某某住院期间,潘某某作为值班医师,对患者并发吸入性肺炎、血氧饱和度反复下降、肺部感染加重等病情变化,没有充分告知病情并签署病危 (重) 告知书,也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提出转 ICU 治疗,且未采取血气分析、加强监测或实施纤维支气管洗祛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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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指出,医方在患者厉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发展及危害评估不足、签字告知不到位的问题。病情变化后,医方对患者的救治不够积极全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 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潘某某被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而涉事的花某某被处以警告、罚1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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