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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324民初2766号
原告:叶某浩,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
被告:潘某,女,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
原告叶某浩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潘某于2024年3月6日向原告叶某浩借款3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潘某转账3000元。借款后,被告潘某于2024年4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元未付。后原告叶某浩多次向被告潘某催讨,被告潘某均予以推诿,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某浩借款本金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盈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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