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查看: 14267|回复: 0

温州一女子欠2000块钱!吃上官司了

[复制链接]

8

主题

0

回帖

4

积分

嫩笋

积分
4
发表于 2025-4-1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324民初2766号

原告:叶某浩,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

被告:潘某,女,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

原告叶某浩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潘某于2024年3月6日向原告叶某浩借款3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潘某转账3000元。借款后,被告潘某于2024年4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元未付。后原告叶某浩多次向被告潘某催讨,被告潘某均予以推诿,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某浩借款本金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盈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晓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5-7-3 19:06 , Processed in 0.33614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