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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与乙曾为情侣,恋爱期间感情升温迅速,不久便选择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意外迎来爱情结晶——非婚生女儿。新生命的诞生,既为这个家庭带来喜悦,也让双方肩头的生活责任愈发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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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女儿呱呱坠地,甲、乙在生活理念、未来规划等方面的分歧逐渐凸显,且双方均无结婚打算,于是友好协商,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自女儿出生起,甲便在生活照料与成长陪伴上投入诸多心血,出于为女儿营造稳定成长环境及给予充分关爱的考虑,甲坚定主张女儿的监护权归自己所有。于是,甲向平阳县水头镇社会治理中心朱辉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水头镇社会治理中心朱辉调解工作室受理该案件后,调解员朱辉、叶彩珠、廖洪高迅速组建调解小组,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并约定调解时间。调解当日,甲与乙准时到达调解室,现场氛围紧张压抑。调解员叶彩珠以专业亲和态度引导双方就座,正式开启调解流程。甲情绪激动且言辞急切坚决,陈述自孩子出生后日常事务皆由自己一人承担。坚决主张女儿监护权归自己。乙神情凝重,阐述理解并认可甲照顾孩子的艰辛,自己也深爱孩子,但当下经济状况不佳,自己从事承包工程工作,工作时间和收入都不稳定,确实难以全职照顾孩子,因此同意女儿由甲抚养。不过,在抚养费方面,乙不愿明确约定,只表示有钱时会多付一些,视自己的能力而定。调解员朱辉运用专业沟通技巧介入,安抚双方情绪,待氛围缓和后开始进行专业调解。调解员朱辉表明,双方相聚在此是为孩子谋划妥善的未来安排,且双方都深爱孩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判定监护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所以必须站在孩子的立场审慎考量。调解员朱辉先分析甲作为母亲照料孩子,与孩子感情深厚,由其直接抚养,在生活照护和情感关怀上优势显著,有利于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又指出乙工作繁忙、经济条件有限,但对孩子的爱不可缺失,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可借此参与孩子的成长,给予关爱,而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是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的物质基础。谈及抚养费时,乙面露难色,称自己承接的工程不稳定,无法明确约定抚养费,但是承诺自己有钱就会多给一点。甲焦急回应,孩子的奶粉、尿不湿等日常开销不菲,未来教育、医疗费用会更高,不能因为抚养费不确定而影响孩子的生活质量与未来发展。
调解结果
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朱辉持续开展工作,进一步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一方面,继续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劝说乙理解甲的困境,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做出合理让步;另一方面,帮助甲评估乙提出的条件是否合理。经过多轮艰苦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乙同意每月支付甲子女抚养费500元,女儿的其他开销,双方另行协商。至此,这起复杂的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点评
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调解案件成功化解了甲乙之间的矛盾。明确抚养权归甲,乙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其他开销双方协商。这为孩子成长提供保障,避免矛盾升级,体现调解高效实用,节省司法资源。受理案件后调解小组迅速响应,及时联系双方约定时间。调解时先缓和气氛,再依据《民法典》讲解法律规定,从法律和情感层面引导,让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展现了专业规范的调解流程。调解充分尊重甲照顾孩子的事实,将抚养权交由甲,契合孩子成长需求;考虑乙工作与收入不稳定,协商出合理抚养费,还保障乙探视权,兼顾双方实际与情感诉求,实现权益平衡。此案件作为典型,提升公众对非婚生子女权益关注度,普及法律知识,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推动社会依法处理家庭矛盾,彰显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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