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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事项上没有执行文件 要求指导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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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工伤认定事项上没有执行文件要求指导督办

报告泰顺县政府在工伤认定事项上没有执行浙政办发【2023】62号和浙组通【2022】32号要求指导督办泰顺县陈道英工伤认定申请的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 泰顺县人民政府官行政复议结果公开的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71号)(详情见附件)撤销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限期处理,但其指导意见上泰顺县人民政府没有执行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共富工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22】32号)的有关规定,造成陈道英的工伤认定申请至今没有受理,要求指导督办泰顺县陈道英工伤认定申请的事项。 报告人:夏启瑞 2025年3月27日
附件


有关陈道英工伤认定申请的事项.docx
答复单位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5-04-10 15:40:04
答复意见
夏启瑞先生: 您好!您于2025年3月27日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的事项已转我局收悉,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主要诉求: 反映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71号)撤销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限期处理,但其指导意见上泰顺县人民政府没有执行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共富工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22】32号)的有关规定,造成陈道英的工伤认定申请至今没有受理,要求指导督办泰顺县陈道英工伤认定申请的事项。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您反映的情况系陈道英女士在2024年1月22日晚上8时许在罗阳棉布加工笔袋厂加班后下班回家途中因下雪路滑不慎摔倒受伤申请工伤认定一事。该事项您已多次反映,我单位与陈道英本人及您多次进行了回复和沟通。这里我们再次向您解释:陈道英女士是1992年1月至4月在我县原泰峰陶瓷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5月至2024年8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24年8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同年9月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截至2024年1月陈道英女士未在罗阳棉布加工笔袋厂以及其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记录。 陈道英女士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审查后发现陈道英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21号)文件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1〕号)。后陈道英女士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顺县人民政府在审查中认为我局程序有瑕疵,2024年8月13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71〕号)复议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1〕号),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陈道英女士发放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截止2024年9月18日陈道英女士并未向我局补正申请材料,我局在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2〕号)。陈道英女士于2024年11月6日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10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124〕号)复议决定维持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2〕号)。 您本次反映的情况未完整阐述整个事件的实际过程,与事实有点出入。2024年12月10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124〕号)复议决定维持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2〕号)。 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 因陈道英女士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建议您和陈道英女士与用工单位罗阳棉布加工笔袋厂协商解决。 感谢您的理解。 经办科室:社会保险科 联系电话:0577-67568980
办理流程
序号
办理日期
经办单位
办理意见
附件
1        2025-03-28 10:45:32        浙江省信访局       
2        2025-03-28 12:00:47        温州市信访局       
3        2025-03-28 17:13:00        泰顺县信访局       
4        2025-04-10 15:40:04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夏启瑞先生: 您好!您于2025年3月27日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的事项已转我局收悉,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主要诉求: 反映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71号)撤销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限期处理,但其指导意见上泰顺县人民政府没有执行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共富工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22】32号)的有关规定,造成陈道英的工伤认定申请至今没有受理,要求指导督办泰顺县陈道英工伤认定申请的事项。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您反映的情况系陈道英女士在2024年1月22日晚上8时许在罗阳棉布加工笔袋厂加班后下班回家途中因下雪路滑不慎摔倒受伤申请工伤认定一事。该事项您已多次反映,我单位与陈道英本人及您多次进行了回复和沟通。这里我们再次向您解释:陈道英女士是1992年1月至4月在我县原泰峰陶瓷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5月至2024年8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24年8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同年9月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截至2024年1月陈道英女士未在罗阳棉布加工笔袋厂以及其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记录。 陈道英女士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审查后发现陈道英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21号)文件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1〕号)。后陈道英女士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顺县人民政府在审查中认为我局程序有瑕疵,2024年8月13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71〕号)复议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1〕号),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向陈道英女士发放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截止2024年9月18日陈道英女士并未向我局补正申请材料,我局在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2〕号)。陈道英女士于2024年11月6日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10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124〕号)复议决定维持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2〕号)。 您本次反映的情况未完整阐述整个事件的实际过程,与事实有点出入。2024年12月10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作出温泰政复(2024〔124〕号)复议决定维持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2〕号)。 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 因陈道英女士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建议您和陈道英女士与用工单位罗阳棉布加工笔袋厂协商解决。 感谢您的理解。 经办科室:社会保险科 联系电话:0577-67568980 民呼我为WX20250327HZHW3A8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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