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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新增一个高速口!要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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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1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1523甬莞高速公路增设海西互通
(既有阁巷枢纽改建)
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平阳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G1523甬莞高速公路增设海西互通(既有阁巷枢纽改建)工程。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3〕190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1〕3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2027年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以G1523甬莞高速公路增设海西互通(既有阁巷枢纽改建)工程征收范围红线图(资规局盖章)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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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海西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及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土地及附属物和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二)腾空期限: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第二部分  原则规定
一、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后为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建筑面积以认定为准,具体认定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4〕20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文件执行。


(二)合法建筑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实施单位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时的缴纳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


(六)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执行。征收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执行。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抵押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实施单位在属地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名的通知》。实施单位收到报名表及相关资料并审核后,将不少于三家的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属地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由被征收人根据公示的候选名单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详情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引》《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等进行综合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四)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三、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第二部分第二条选定的同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并且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也可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综合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


(三)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被征收合法房屋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增购价执行。


(四)产权调换的地点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安排。


(五)产权调换房屋认购规定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一、相关规定


(一)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分户调查、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评估、丈量、登记、造册、核实等工作,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及补偿结果,签订补偿协议、落实兑现,确定权属人必须准确无误,名称、种类、数量的调查必须科学、公开、公正。权属人应当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腾空等工作。


(二)征收房屋除外的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处理,具体标准参照《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平政办〔202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迁改方案编制施工预算,迁移工程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给予补偿。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用地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执行。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四)征收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后执行。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农林渔场),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其  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每自然间(套)10000元予以奖励。


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2027年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5〕5号)文件执行。房屋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三、其他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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