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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集团公司多位高管获刑,案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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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9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8日,公安部公布了一批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潮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由浙江温州警方侦破。
2022年2月,温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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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
同时,陈某荣还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
此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
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
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这两个罪名分别是什么意思?
记者请教了浙江一位经侦民警。
民警表示,这两种罪名都是证券领域的罪名,针对的都是上市公司,但受侵害的对象不同。
其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邵斌表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要特征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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