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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女子被判刑!这事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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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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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2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3月20日,浙江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某芳涉嫌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

乐市监处罚〔2025〕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3日收到线索刑事判决书(2022)浙0382刑初81号,该判决为:被告人林某芳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0元;禁止被告人林某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当事人刑罚已执行完毕,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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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ai

2024年10月3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批准立案。

经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间,当事人林某芳从进货商郑某燕处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得“五代瘦身胶囊”后,以每瓶125元、145元、180元、200元、220元不等的价格陆续销售给下家白某霞、曹某燕、阮某华、程某霞等多人,销售金额总计至少59190元(约328瓶)。被告人林某芳非法获利2639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芳处查获“五代瘦身胶囊”13瓶。

另查明,经鉴定,涉案“五代瘦身胶囊”均含有西布曲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5要求。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事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9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3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2022年5月17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央视报道显示,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作用于人体可以增加生理性过饱感,降低食欲,曾一度被用于肥胖症的治疗。然而后经临床研究发现,西布曲明对人体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都具有副作用,其中尤以对心血管的影响最为突出,严重时可危及生命。因此,自2010年起,我国已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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