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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着500元现金代金券,去消费时却被告知要消费满1000元才能使用。”近日,市民陈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8868886,反映他在市区蝉街温州大酒家消费时的遭遇。
消费者和酒店各执一词
陈先生说,这张500元现金代金券是朋友送给他的,且代金券上没有标明满1000才能使用。“3月8日晚上,我在该酒店消费了639元,结账使用现金代金券时,却被告知无法使用,因为我没有消费满1000元。”
陈先生提供的照片显示,该代金券盖有公章,为500元面额的代金券,且代金券上还罗列了使用说明,比如一次只能使用一张,无法跟其他优惠一起使用,最终解释权归酒店所有。但券上确实没有标明满1000减500的字样。
“本来好好吃个饭,结果遇到这样的事情。酒店这样的行为明显是欺骗消费者。”陈先生说。
该酒店的胡经理告诉记者,酒店于去年12月重新装修后营业,确实印刷过陈先生出示的现金代金券,但该代金券未在市面流通,而是酒店股东为了维系老客户赠送出去的,且在赠送后均已告知使用时设有消费门槛。
律师解释优惠券和代金券的区别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翔说,优惠券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推出的纸质或电子凭证,既可以是固定金额的减免,也可以是折扣比例的优惠,甚至还能以买一赠一、免费试用等形式呈现。持有者在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出示优惠券,就能享受到相应的折扣或优惠。
相比之下,代金券是一种可以直接代替现金支付的凭证,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代金券的发放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条款本质上是商家设置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除非代金券上明确标注使用条件,或者商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代金券发放时已向消费者告知相关限制条件,否则商家无权单方面增设限制条件。
本案例中,若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陈先生有权要求按照代金券面值金额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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