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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搬至5公里外,消费者要求退款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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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7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健身房没有提前通知就搬场地,离家远了很多,但对方不让我全额退款。”近日,市民付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8868886反映了她的遭遇,希望记者能帮她将没消费完的课时全额退款。



  付女士从2023年8月开始在市区亦美大厦的DK健身房锻炼。她告诉记者,选择这家健身房,最大的原因是离家近,只需步行一分钟。
  去年11月底,付女士在DK健身房花费3000多元续费30节健身课,到1月10日为止一共消费了7节。春节后,付女士从其他会员处得知,DK健身房已经搬到了5公里外的新城大厦。
  “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张贴告示,我去问了才知道。”付女士表示,自己家住市中心,上班在瓯海娄桥,原本每天通勤时间就要四五十分钟,加上还要带娃,去5公里外的健身房十分不便。如果她早点得知要搬迁,就不会续费了。
  付女士找到DK健身房店长李先生,希望退还剩余的课时费。李先生说,退款需要扣除三成手续费,如果不退款,可以赠送3节拳击课。对此,付女士非常不满,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此事。
  随后,记者联系上店长李先生。对于收取三成的手续费,李先生解释,这是消费者买课时给教练的提成,而搬迁不构成退课理由。
  “我们没有倒闭、转让,环境也比之前更好,能够继续提供健身服务。”李先生认为,付女士购买的是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距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付女士健身的频率不高,是可以将剩余的课时消费完的。对于搬店是否有通知,李先生表示有让教练通知会员。
  北京天驰君泰(温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丫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健身房搬迁至5公里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健身房原址“步行一分钟可达”是付女士缔约的核心考量因素,搬迁导致消费者履约成本显著增加,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健身房搬迁未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履行“提前30日醒目公告”的法定告知义务以及双方未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签订书面合同,健身房存在缔约程序违规。因此,付女士有权要求剩余23节课费用应全额退还。
  另一方面,健身房要求付女士支付手续费没有依据。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健身房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双方有关于手续费的约定,而教练提成属健身房内部经营成本,不得转嫁消费者,且违约方无权要求守约方承担非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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