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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有人被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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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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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画眉鸟
歌声婉转、造型可爱

历来是“鸟友圈”的宠儿

因此有不少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

瑞安一位市民未经批准

通过“以物换物”的方式

在他人处购买并出售活体野生画眉鸟

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微信图片_20250311082539.jpg


画眉鸟早在2021年就已“晋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这意味着擅自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的行为都将构成违法犯罪。

案件再现

2023年12月,当事人余某在明知画眉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通过“以物换物”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4只活体野生画眉鸟,放在其店内销售。2024年1月,该违法行为被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获,经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4只活体鸟类确认为画眉鸟,价值共计20000元。2024年8月,瑞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违法行为遂移交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余某在锦湖街道某店购买4只画眉鸟并在自己店内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涉案4只画眉鸟被相关部门没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关闭违法经营场所,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处以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每个人都是行动者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糊涂反被“囚笼”所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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