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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灵溪某某公益性公墓2006年经苍南县民政局批复同意建设,一期500穴;2018年经苍南县民政局同意扩建,规模在一期500穴基础上增设至3000穴以内。该公墓由当事人负责承包建设与销售,截至案发止,该公墓共分为A区,B区,C区,D区四个区块,A区已建成556穴,B区已建成380穴,C区已建成203穴,D区已建成681穴。
2024年1月31日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了D区681穴公墓的使用费标准,批复规定,墓穴使用费基准价单穴为10000元/穴(含预留维护经费),双穴为13000元/双穴(含预留维护经费),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灵溪某某公益性公墓自2007年开始对外销售,其中A区是从2007年开始卖,共销售了260穴,销售单价在5000元/穴至27000元/穴区间;B区是从2019年开始销售,共销售了94穴,每穴销售价格在10000元/穴至40000元/穴区间不等:C区是从2018年开始销售,共销售了64穴,每穴销售价格在10000元/穴至30000元/穴区间不等;
D区是从2022年开始销售,至2024年1月31日止共销售了3穴,每穴销售价格在20000元/穴至40000元/穴区间不等。因当事人收取该公墓的A区、B区、C区以及D区在2024年1月31日之前的墓穴使用费尚未经政府制定政府指导价,按照《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三) 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X(1+浮动的上限)]X数量;“之规定,无法计算当事人擅自制定并收取墓穴使用费的违法所得,同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为此按无违法所得认定。
另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月31日之后至案发止,共销售了D区墓穴5穴,均为双穴,销售价格分别为36800元/双穴、32800元/双穴、35500元/双穴、36200元/双穴、38800元/双穴,销售金额共计180100元。根据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D区双穴公墓的使用费标准最高按20%上浮幅度的规定,当事人累计共多收金额102100元。
本局于 2025 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苍市监退告字[2025]0301131号),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于 2025年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苍市监责退[2025]1号),截至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已退款1021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收取该公墓的A区、B区、C区,以及2024年1月31日之前D区的墓穴使用费尚未经政府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和于2024年1月31日之后收取的D区公墓的使用费标准价格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2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三) 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对于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合计罚款7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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